概览
在香港,交通意外后停车、留在现场及报案的责任受《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56条规管。
如发生意外并有人受伤或另一车辆受损,司机即有责任停车、留在现场及提供其资料。
如意外涉及人身伤害,或意外只造成损毁但司机没有在现场提供所需资料,便必须向警方报案。
法定条文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56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如因一辆车辆在道路上而发生意外,并导致该车辆的驾驶人以外的人受伤,或导致车辆、动物或其他物件受损,该车辆的驾驶人须停车。”
停车及提供资料的责任
停车及提供资料的责任
根据第56(1)条,如因一辆车辆在道路上而发生意外,并导致该车辆的驾驶人以外的人受伤,或导致第三者车辆、构筑物、指明动物或其他财产受损,该驾驶人必须停车。
停车后,第56(2)条规定驾驶人须留在现场,并向任何警务人员或有合理理由要求资料的人(例如另一名驾驶人或财产拥有人)提供其个人及车辆资料。所需资料包括:
- 司机资料: 司机的姓名及地址。
- 车主资料: 车主的姓名及地址。
- 车辆资料: 车辆的登记或识别标记或号码。
- 可要求资料的人: 警务人员或有合理理由要求该等资料的其他人。
报案责任
向警方报案的责任
是否须向警方报案,取决于意外有否导致任何人受伤;如意外只造成财物损毁,则取决于驾驶人有否在现场提供法例所需资料。
有人受伤时
根据第56(3)条,如意外导致另一人受伤,驾驶人须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亲自到最近的警署,或向警务人员报案;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意外发生后24小时。如驾驶人因意外中所受伤势而无法报案,则适用法定例外。
只有车辆或财物受损时
如意外只造成财物损毁而没有任何人受伤,驾驶人须停车,并向警务人员或有合理理由要求资料的人提供第56(2)条所需资料。如已提供该等资料,第56条不会另行施加第56(2A)条的报案责任。
财物损毁的24小时报案规定
根据第56(2A)条,如驾驶人因任何原因没有在现场提供所需资料,例如停泊车辆或受损财产的拥有人不在场,驾驶人须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亲自到最近的警署,或向警务人员报案;无论如何必须在24小时内报案。
最高刑罚
最高刑罚
-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56条,违反适用的停车、提供资料或报案责任,最高可处 第3级罚款(现为港币10,000元)及监禁12个月。
- 违例驾驶记分: 发生意外后没有停车记 5分;没有提供所需资料及没有报案则各记 3分。请参阅运输署的官方违例驾驶记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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