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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法律規定
任何人如僱用不獲准在香港工作的人,即干犯《入境條例》第17I條所訂罪行。該僱員從事未經許可的工作,亦可能另行干犯入境罪行。
僱主所涉罪行屬 嚴格法律責任罪行,但可援引第17I(1A)條所訂的法定免責辯護。僱主一旦被控,須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標準證明:其已採取一切切實可行步驟,以確定該僱員是否可合法受僱,並已合理斷定該僱員可合法受僱。
法定條文
《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I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任何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為僱員,即屬犯罪。”
嚴格法律責任罪行
法定免責辯護
根據第17N條,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在有僱員工作的工作地點被發現的人,可被推定已與僱主訂立僱傭合約並在該處受僱。
第17I條所訂的是 嚴格法律責任罪行。控方無須證明僱主知道該工人不可合法受僱;相反,僱主須承擔法律舉證責任,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標準確立法定免責辯護。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I(1A)條,僱主如能證明以下事項,可就僱用非法勞工的控罪援引免責辯護:
- 已採取一切切實可行步驟,以確定該僱員是否可合法受僱。
- 已查驗僱員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並作出所需查詢,而且對該僱員的工作權利並無合理疑問。
如僱主沒有進行所需查核,法院一般不會接納工作繁忙、只憑某人的外表作判斷或不知悉法律等說法作為辯解。
僱主的合規責任
查驗文件及備存紀錄
法定責任並不限於詢問準僱員是否獲准在香港工作。
- 查驗文件:《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J條規定,僱主在僱用任何人之前,必須查驗訂明的身份證明文件。視乎該人的身份,文件可包括香港身份證、旅行證件、簽證、入境事務處處長的准許、豁免登記證明書或其他獲認可文件。違反規定,最高可處 港幣150,000元罰款及 監禁1年。
- 合理查詢:僅查看身份證未必足夠。如情況引起疑問,僱主應就準僱員的入境身份、工作資格、經歷及其他相關情況作出適當查詢。
- 僱傭紀錄:第17K條規定僱主須備存訂明紀錄,包括僱員的全名,以及經查驗身份證明文件的類別和號碼。紀錄必須保持最新,並可供查閱。
最高刑罰
- 如僱員屬受禁僱員,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I(1)(b)條,最高可處 港幣500,000元罰款及 監禁10年。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