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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的法律规定
任何人如雇用不获准在香港工作的人,即干犯《入境条例》第17I条所订罪行。该雇员从事未经许可的工作,亦可能另行干犯入境罪行。
雇主所涉罪行属 严格法律责任罪行,但可援引第17I(1A)条所订的法定免责辩护。雇主一旦被控,须以相对可能性的衡量标准证明:其已采取一切切实可行步骤,以确定该雇员是否可合法受雇,并已合理断定该雇员可合法受雇。
法定条文
《入境条例》(第115章)第17I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任何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为雇员,即属犯罪。”
严格法律责任罪行
法定免责辩护
根据第17N条,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在有雇员工作的工作地点被发现的人,可被推定已与雇主订立雇佣合约并在该处受雇。
第17I条所订的是 严格法律责任罪行。控方无须证明雇主知道该工人不可合法受雇;相反,雇主须承担法律举证责任,以相对可能性的衡量标准确立法定免责辩护。
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17I(1A)条,雇主如能证明以下事项,可就雇用非法劳工的控罪援引免责辩护:
- 已采取一切切实可行步骤,以确定该雇员是否可合法受雇。
- 已查验雇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并作出所需查询,而且对该雇员的工作权利并无合理疑问。
如雇主没有进行所需查核,法院一般不会接纳工作繁忙、只凭某人的外表作判断或不知悉法律等说法作为辩解。
雇主的合规责任
查验文件及备存纪录
法定责任并不限于询问准雇员是否获准在香港工作。
- 查验文件:《入境条例》(第115章)第17J条规定,雇主在雇用任何人之前,必须查验订明的身份证明文件。视乎该人的身份,文件可包括香港身份证、旅行证件、签证、入境事务处处长的准许、豁免登记证明书或其他获认可文件。违反规定,最高可处 港币150,000元罚款及 监禁1年。
- 合理查询:仅查看身份证未必足够。如情况引起疑问,雇主应就准雇员的入境身份、工作资格、经历及其他相关情况作出适当查询。
- 雇佣纪录:第17K条规定雇主须备存订明纪录,包括雇员的全名,以及经查验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别和号码。纪录必须保持最新,并可供查阅。
最高刑罚
- 如雇员属受禁雇员,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17I(1)(b)条,最高可处 港币500,000元罚款及 监禁10年。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