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藥物

戒毒所

戒毒所令的法例框架及合適性評估

概覽

根據香港刑事法律,戒毒所令是以羈留及更生為重點的判刑選擇,受《戒毒所條例》(第244章)規管。

對因毒癮而干犯輕微毒品罪行或非暴力罪行的藥物依賴者,法院可頒下戒毒所令,「代替」一般監禁刑罰。該命令優先着重治療、改造及重新融入社會,而非純粹懲罰。

判刑前評估

戒毒所合適性報告

被告定罪後,法官或裁判官不能直接判其入戒毒所。法院必須先取得一份戒毒所合適性報告

還押候取合適性報告

根據第244章第4(3)條,被告一經裁定罪名成立,法院可將其還押交由懲教署署長羈押,為期不超過三星期,以便懲教署擬備正式合適性報告。與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不同,被告在等候戒毒所報告期間甚少獲准保釋。

懲教署會評估身體、個人及社會方面的因素,以判斷罪犯是否適合接受有系統的更生安排:

  • 毒癮階段: 政府醫生會檢查被告,評估其是否確有生理或心理上的藥物依賴。
  • 罪行性質: 涉案罪行必須適合以更生方式處理。嚴重罪行(包括大量商業販毒)一般會判處直接監禁,而非戒毒所令。
  • 社會及刑事紀錄: 評估會考慮犯罪聯繫、家庭支援、就業紀錄,以及過往接受治療或戒毒的嘗試等事項。

羈留及監管

羈留期限

法官判刑時,戒毒所令不會訂明預先確定的固定期限。根據第244章第4(2)條,院友的羈留期可由最少兩個月至最多12個月

確實釋放日期由懲教署的內部覆核程序決定,而非由判刑法官預先訂定。覆核委員會會定期按以下三項主要考慮因素評估院友:

  • 身體健康的康復情況及對心理輔導的反應。
  • 在所內的整體行為及參與有系統工作計劃的進度。
  • 獲釋重返社區後保持不再吸毒的可能性評估。

離所後,每名戒毒所院友均須接受由懲教署善後輔導人員執行的強制12個月法定監管期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就戒毒所令是否切實可行的判刑選擇提供意見,擬備求情陳詞及相關醫療或社會背景證據,並針對更生、藥物依賴及犯罪情況作出陳詞。

我們亦可與被告一同審閱戒毒所合適性報告,在法庭席前處理任何不利或不準確資料,解釋還押及評估程序,並就羈留、釋放及強制監管期向被告及其家人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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