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药物

戒毒所

戒毒所令的法例框架及合适性评估

概览

根据香港刑事法律,戒毒所令是以羁留及更生为重点的判刑选择,受《戒毒所条例》(第244章)规管。

对因毒瘾而干犯轻微毒品罪行或非暴力罪行的药物依赖者,法院可颁下戒毒所令,「代替」一般监禁刑罚。该命令优先着重治疗、改造及重新融入社会,而非纯粹惩罚。

判刑前评估

戒毒所合适性报告

被告定罪后,法官或裁判官不能直接判其入戒毒所。法院必须先取得一份戒毒所合适性报告

还押候取合适性报告

根据第244章第4(3)条,被告一经裁定罪名成立,法院可将其还押交由惩教署署长羁押,为期不超过三星期,以便惩教署拟备正式合适性报告。与社会服务令或感化令不同,被告在等候戒毒所报告期间甚少获准保释。

惩教署会评估身体、个人及社会方面的因素,以判断罪犯是否适合接受有系统的更生安排:

  • 毒瘾阶段: 政府医生会检查被告,评估其是否确有生理或心理上的药物依赖。
  • 罪行性质: 涉案罪行必须适合以更生方式处理。严重罪行(包括大量商业贩毒)一般会判处直接监禁,而非戒毒所令。
  • 社会及刑事纪录: 评估会考虑犯罪联系、家庭支援、就业纪录,以及过往接受治疗或戒毒的尝试等事项。

羁留及监管

羁留期限

法官判刑时,戒毒所令不会订明预先确定的固定期限。根据第244章第4(2)条,院友的羁留期可由最少两个月至最多12个月

确实释放日期由惩教署的内部覆核程序决定,而非由判刑法官预先订定。覆核委员会会定期按以下三项主要考虑因素评估院友:

  • 身体健康的康复情况及对心理辅导的反应。
  • 在所内的整体行为及参与有系统工作计划的进度。
  • 获释重返社区后保持不再吸毒的可能性评估。

离所后,每名戒毒所院友均须接受由惩教署善后辅导人员执行的强制12个月法定监管期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就戒毒所令是否切实可行的判刑选择提供意见,拟备求情陈词及相关医疗或社会背景证据,并针对更生、药物依赖及犯罪情况作出陈词。

我们亦可与被告一同审阅戒毒所合适性报告,在法庭席前处理任何不利或不准确资料,解释还押及评估程序,并就羁留、释放及强制监管期向被告及其家人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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