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規管道路交通罪行的主要法例是《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該條例涵蓋危險駕駛、酒後駕駛及呼氣測試、不小心駕駛、超速駕駛、沒有停車、沒有報案、駕駛執照、車輛牌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以及要求識別司機身份的通知等事項。其他條例則規管累積違例駕駛分數所引致的停牌、駕駛者的保險責任,以及不繳付違例泊車罰款而發出的傳票等事宜。
不少客戶首次被捕時,並不完全了解自己的處境及潛在法律責任。本行在道路交通法各方面的法律意見及刑事抗辯均具豐富經驗,可由被捕之時起一直協助至法院聆訊。如被檢控,大部分被告人會在裁判法院應訊;較嚴重的罪行,例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方則往往會申請把案件交由區域法院審理。
在調查初期,是否及如何協助警方查問,以及案件進入法院後如何評估證據,均須取得妥善而務實的法律意見。如你面對駕駛或道路交通控罪或傳票,本行會就可用的辯護理由、可能刑罰、預計費用及案件所需時間提供意見。本行所有律師均具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可由路旁截查或拘捕開始一直提供協助至法院程序完結。
個別罪行專頁
不小心駕駛
駕駛時沒有適當地專注駕駛,或沒有合理地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而引致他人死亡。
危險駕駛
駕駛水平遠低於一名合格而謹慎的司機應有的標準。
酒後駕駛
在受酒精影響或體內酒精比例超過訂明限度時駕駛。
超速駕駛
超逾適用於有關道路及車輛的速度限制。
無第三者保險駕駛
在沒有法例規定的第三者保險下使用、致使或允許他人使用汽車。
停牌期間駕駛
在被取消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資格期間在道路上駕駛。
發生意外後沒有停車或報案
發生《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所涵蓋的交通意外後,司機須履行停車、提供身份及車輛資料,以及向警方報案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