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無第三者保險駕駛主要受《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4條規管。
如你涉及警方處理的道路交通事件,警方通常會要求查閱你的保險單。如警方要求你出示保險單而你沒有出示,即屬犯罪。
如沒有保障該司機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駕駛車輛或允許他人駕駛車輛均屬違法。除非法院認為有特殊理由,定罪後會被取消駕駛資格1至3年。
法定條文
《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4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任何人使用,或致使或允許他人使用汽車在道路上行駛,除非已有一份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就該車輛使用者而有效,否則即屬不合法。”
罪行元素
第4(1)條對無第三者保險駕駛的禁制
根據第4(1)條,除非有一份有效並保障該名特定使用者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正在生效,否則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汽車,亦不得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汽車。
何謂使用車輛
使用 一詞的涵義廣泛,當事人不一定須正在操控方向盤或駕駛車輛。視乎具體情況,把車輛停放或留在公眾道路上,或坐在駕駛座上並讓引擎運轉,均可能構成使用該車輛。
致使或允許他人使用車輛
本罪亦可適用於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車輛的車主、僱主、父母或其他人士。任何人准許另一駕駛人使用車輛,卻沒有確保有效保險單保障該駕駛人,亦可能觸犯第4(1)條。
無第三者保險駕駛的嚴格法律責任
控方無須證明被告人蓄意在沒有保險下駕駛,或知道保險單已失效。控方證明被告人在道路上使用、導致或准許使用車輛後,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人,由其提出有效保險單保障該次使用的證據。忘記續保或誤以為保險仍然有效,本身並不構成辯護。
第4(2)條
可減免取消駕駛資格的特殊理由
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4(2)條,法庭通常須取消無保險駕駛罪犯的駕駛資格12個月至3年。只有在被告人證明存在特殊理由時,法庭才可縮短取消駕駛資格期。
第4(2)(a)條規定:「任何人違反本條,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而被裁定犯本條所訂罪行的人(除非法庭基於 特殊理由 認為適宜另作命令)須被取消駕駛資格……」
案例對「特殊理由」訂下很高門檻。該理由必須是與罪行如何干犯有直接關連的減輕或情有可原情況,而非只關乎犯事者個人處境。
特殊理由 並非針對定罪的辯護;其作用只在於准許法庭縮短原本屬強制性的取消駕駛資格期。
- 可能構成特殊理由的情況: 例如僱主明確而可信地誤導駕駛人,使其相信公司保險已保障該次駕駛;或保險公司確實發生並有證據支持的行政錯誤。個別情況是否構成特殊理由,須按案件事實及證據判斷。
- 在 HKSAR v Lam Sing Kong, HCMA 999/2007 一案中,車主已把續保保費支付予保險代理;但代理因自身失誤沒有把保費轉交保險公司,令車輛在車主不知情下失去保險保障。車主提交本人及代理人的證據,法庭接納該等情況構成特殊理由。
- 通常不構成特殊理由的情況: 因失去駕駛執照而承受困難、依靠駕駛維生、過往駕駛紀錄良好,或涉案路程短暫,單獨而言通常均不構成特殊理由。
最高刑罰
最高刑罰
- 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4條,最高刑罰為 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 取消駕駛資格: 除非法庭裁定存在特殊理由,定罪後須被取消駕駛資格 不少於12個月但不多於3年。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