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无第三者保险驾驶主要受《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第4条规管。
如你涉及警方处理的道路交通事件,警方通常会要求查阅你的保险单。如警方要求你出示保险单而你没有出示,即属犯罪。
如没有保障该司机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单,驾驶车辆或允许他人驾驶车辆均属违法。除非法院认为有特殊理由,定罪后会被取消驾驶资格1至3年。
法定条文
《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第4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任何人使用,或致使或允许他人使用汽车在道路上行驶,除非已有一份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或保证就该车辆使用者而有效,否则即属不合法。”
罪行元素
第4(1)条对无第三者保险驾驶的禁制
根据第4(1)条,除非有一份有效并保障该名特定使用者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正在生效,否则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汽车,亦不得导致或准许他人使用该汽车。
何谓使用车辆
使用 一词的涵义广泛,当事人不一定须正在操控方向盘或驾驶车辆。视乎具体情况,把车辆停放或留在公众道路上,或坐在驾驶座上并让引擎运转,均可能构成使用该车辆。
致使或允许他人使用车辆
本罪亦可适用于导致或准许他人使用车辆的车主、雇主、父母或其他人士。任何人准许另一驾驶人使用车辆,却没有确保有效保险单保障该驾驶人,亦可能触犯第4(1)条。
无第三者保险驾驶的严格法律责任
控方无须证明被告人蓄意在没有保险下驾驶,或知道保险单已失效。控方证明被告人在道路上使用、导致或准许使用车辆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人,由其提出有效保险单保障该次使用的证据。忘记续保或误以为保险仍然有效,本身并不构成辩护。
第4(2)条
可减免取消驾驶资格的特殊理由
根据《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第4(2)条,法庭通常须取消无保险驾驶罪犯的驾驶资格12个月至3年。只有在被告人证明存在特殊理由时,法庭才可缩短取消驾驶资格期。
第4(2)(a)条规定:「任何人违反本条,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12个月,而被裁定犯本条所订罪行的人(除非法庭基于 特殊理由 认为适宜另作命令)须被取消驾驶资格……」
案例对「特殊理由」订下很高门槛。该理由必须是与罪行如何干犯有直接关连的减轻或情有可原情况,而非只关乎犯事者个人处境。
特殊理由 并非针对定罪的辩护;其作用只在于准许法庭缩短原本属强制性的取消驾驶资格期。
- 可能构成特殊理由的情况: 例如雇主明确而可信地误导驾驶人,使其相信公司保险已保障该次驾驶;或保险公司确实发生并有证据支持的行政错误。个别情况是否构成特殊理由,须按案件事实及证据判断。
- 在 HKSAR v Lam Sing Kong, HCMA 999/2007 一案中,车主已把续保保费支付予保险代理;但代理因自身失误没有把保费转交保险公司,令车辆在车主不知情下失去保险保障。车主提交本人及代理人的证据,法庭接纳该等情况构成特殊理由。
- 通常不构成特殊理由的情况: 因失去驾驶执照而承受困难、依靠驾驶维生、过往驾驶纪录良好,或涉案路程短暂,单独而言通常均不构成特殊理由。
最高刑罚
最高刑罚
- 根据《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第4条,最高刑罚为 罚款港币10,000元及监禁12个月。
- 取消驾驶资格: 除非法庭裁定存在特殊理由,定罪后须被取消驾驶资格 不少于12个月但不多于3年。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