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及道路交通

停牌期間駕駛

在被取消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資格期間在道路上駕駛。

概覽

在香港,停牌期間駕駛是非常嚴重的刑事罪行,主要受《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4條規管。由於停牌期間駕駛直接違反法院取消駕駛資格的命令,即使屬初犯,裁判官亦經常判處即時監禁。

法定條文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4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任何人在被取消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資格期間在道路上駕駛汽車,即屬犯罪。”

相關罪行

附加控罪:無第三者保險駕駛

被取消駕駛資格的人,在停牌期間不能就其本人駕駛獲得有效保險。因此,在停牌期間駕駛的人通常亦會面對另一項控罪,即違反《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4條,在沒有第三者保險下使用汽車。

HKSAR v Chan Wing Kuen, HCMA 1047 and 1048/2005 一案中,法庭處理源自同一事件的停牌期間駕駛,以及在沒有第三者保險下使用汽車兩項定罪。判刑法庭指出,由於被取消駕駛資格的人不能就該次駕駛獲得保險,其駕駛行為會令公眾承受風險。

無第三者保險駕駛

最高刑罰

最高刑罰

  •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4條,最高刑罰為 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 取消駕駛資格: 除非有特殊理由,法庭須就首次定罪施加 最少12個月 的另一段取消駕駛資格期;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則為 最少3年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WhatsApp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