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及道路交通

停牌期间驾驶

在被取消持有或领取驾驶执照资格期间在道路上驾驶。

概览

在香港,停牌期间驾驶是非常严重的刑事罪行,主要受《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44条规管。由于停牌期间驾驶直接违反法院取消驾驶资格的命令,即使属初犯,裁判官亦经常判处即时监禁。

法定条文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44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任何人在被取消持有或领取驾驶执照资格期间在道路上驾驶汽车,即属犯罪。”

相关罪行

附加控罪:无第三者保险驾驶

被取消驾驶资格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就其本人驾驶获得有效保险。因此,在停牌期间驾驶的人通常亦会面对另一项控罪,即违反《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第4条,在没有第三者保险下使用汽车。

HKSAR v Chan Wing Kuen, HCMA 1047 and 1048/2005 一案中,法庭处理源自同一事件的停牌期间驾驶,以及在没有第三者保险下使用汽车两项定罪。判刑法庭指出,由于被取消驾驶资格的人不能就该次驾驶获得保险,其驾驶行为会令公众承受风险。

无第三者保险驾驶

最高刑罚

最高刑罚

  •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44条,最高刑罚为 罚款港币10,000元及监禁12个月
  • 取消驾驶资格: 除非有特殊理由,法庭须就首次定罪施加 最少12个月 的另一段取消驾驶资格期;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则为 最少3年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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