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在香港,酒后驾驶是严重刑事罪行,主要受《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39、39A、39B及39C条规管。法例同时针对体内酒精比例超过订明限度,以及受酒精影响而无能力妥善控制车辆的驾驶;定罪后可被强制取消驾驶资格及判处监禁。
法定条文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39、39A及39J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驾驶、企图驾驶或掌管汽车,而其呼气、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超过订明限度,即属犯罪。”
法定酒精浓度限度
酒精限度
订明限度为每100毫升呼气含 22微克酒精、每100毫升血液含 50毫克酒精,或每100毫升尿液含 67毫克酒精。法定刑罚分为以下三级:
酒精浓度级别
超过订明限度但低于35微克/80毫克/107毫克
35微克至低于66微克/80毫克至低于150毫克/107毫克至低于201毫克
66微克/150毫克/201毫克或以上
第39B条
随机呼气测试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39B条,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可要求正在驾驶、企图驾驶或掌管汽车的人提供呼气样本,以作呼气检查。此权力容许警方在没有发生意外及事前没有怀疑酒后驾驶的情况下进行随机测试。
警方可在路障或其他交通执法行动中进行随机呼气测试。司机如涉及交通意外、干犯行车交通罪行或被怀疑酒后驾驶,亦可被要求接受呼气检查。
如检查结果显示酒精比例可能超过订明限度,司机可被要求提供呼气样本作证据分析,或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无合理辩解而不提供所需检查样本,本身即属犯罪。
第39B及39C条
没有提供样本
《道路交通条例》分别把不配合初步检查程序,以及不配合其后具证据效力的分析程序订为罪行。就每项控罪,控方均须证明警方曾依法提出要求,而被告人在没有合理辩解下没有遵从。
- 第39B(6)条—检查呼气测试: 如警方根据第39B条要求某人提供呼气样本作检查呼气测试,而该人在没有合理辩解下没有提供,即属犯罪。样本须足以进行测试,并须以能圆满达到测试目的的方式提供。
- 第39C(15)条—具证据效力的分析或化验: 如某人在警方根据第39C条依法提出要求后,没有合理辩解而没有提供呼气样本作分析、没有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作化验,或没有同意化验血液样本,即属犯罪。
- 警方须作出适用的法定警告,告知当事人没有提供所需样本可令其遭受检控。被告人所提出的健康或其他理由是否构成合理辩解,须按证据及整体情况判断。
- 在 HKSAR v Ng Kit Lung, HCMA 128/2024 一案中,上诉人三次尝试均未能提供足够的具证据效力呼气样本,并承认第39C(1)(a)及39C(15)条控罪。就刑罚提出上诉后,法庭维持两星期监禁,但把刑期缓刑两年;取消驾驶资格两年及修习驾驶改进课程的命令则维持不变。法庭强调,即时监禁并非必然刑罚,判刑须视乎经证明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的罪责。
- 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Amina Mariam Bokhary CAAR 10/2010 一案中,上诉法庭确认,没有提供呼气样本作检查呼气测试属严重罪行,但即时监禁并非每宗案件的必然刑罚;恰当刑罚须按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酒后驾驶的取消驾驶资格制度
三级刑罚制度
适用的酒精浓度级别决定法定最低取消驾驶资格期。如被告人曾就酒后驾驶相关罪行被定罪,其后的定罪可被视为第二次或其后定罪,而不论先前控罪涉及哪一酒精浓度级别。
最低取消驾驶资格期间
6个月
2年
1年
3年
2年
5年
驾驶改进课程
强制修习驾驶改进课程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72A(1A)条,被裁定指明严重交通罪行(包括酒后驾驶相关罪行)罪名成立的人,法庭必须命令其自费修习及完成驾驶改进课程。
如强制修习课程的规定适用,驾驶人的取消驾驶资格期会持续至法定最低期限届满及课程完成为止。因此,在驾驶执照可获签发、重新签发或续期前,驾驶人必须完成课程。
最高刑罚
最高刑罚
- 就《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39及39A条所订的酒后驾驶罪行,最高刑罚为 罚款港币25,000元及监禁3年。
- 取消驾驶资格: 就酒精浓度超标罪行,首次定罪的最低取消驾驶资格期分别为 第一级6个月、第二级1年及第三级2年;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则分别为 2年、3年及5年。受酒类影响至没有能力妥当控制汽车,以及指明的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提供样本罪行,在计算最低取消驾驶资格期时按第三级处理。被定罪者亦必须完成驾驶改进课程。
- 违例驾驶记分: 定罪记 10分。请参阅运输署的官方违例驾驶记分表。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