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版權條例》(第528章)保障電影、音樂、軟件、刊物及其他版權作品。第118條就侵犯版權複製品訂立刑事罪行,涵蓋在條例指明的情況下製作、輸入、輸出、管有或分發該等複製品等行為。網上行為亦可能觸及向公眾傳播作品的條文。
法定條文
《版權條例》(第528章)第118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118條——處理侵犯版權複製品的刑事責任
第118條訂明多項涉及未獲版權擁有人特許而製作、輸入、輸出、管有、出售、分發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侵犯版權複製品的刑事罪行;控方仍須證明適用款所訂明的知情、目的及情況。
罪行元素
存在有效的版權
控方首先須證明涉案材料(例如電影、歌曲、軟件套裝或刊物)在香港法律下受版權保護,並證明投訴人擁有該項特定版權。
犯罪行為(Actus Reus)
被告必須作出《版權條例》(第528章)第118條所列的其中一項指明行為。被告作出以下行為時,可構成犯罪行為元素:
- 製作侵犯版權複製品,例如複製零售軟件套裝。
- 把侵犯版權複製品輸入香港或從香港輸出。
- 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其過程中,出售、出租、要約出售或出租、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或公開陳列侵犯版權複製品。
- 為牟利或在業務過程中分發侵犯版權複製品,或分發至足以損害版權擁有人的程度,例如透過數碼檔案分享網絡分發。
- 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其過程中,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並意圖作出侵犯版權行為,包括在符合法定元素時在公司電腦使用未獲授權的軟件。
- 在條例涵蓋的情況下,未獲授權而透過網上串流、連結或數碼廣播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
犯罪意念(Mens Rea)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具有所需的知情。所需犯罪意念視乎適用的款而定:
- 實際知情或推定知情:被告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其處理、管有或分發的複製品屬侵犯版權複製品。
如有關情況已明顯顯示侵權,被告不能單憑聲稱不知情而逃避責任。例如,某項企業軟件特許通常價格遠高於港幣10元,但被告卻以該價格從未獲授權的網上論壇取得破解版本。
私人家居用途
私人家居用途本身不屬刑事罪行
純粹為私人及家居用途而使用或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本身並不構成《版權條例》第118條下的刑事罪行。例如,規管輸入及商業最終使用者管有的刑事條文,仍要求控方證明適用款所訂的額外法定情況。
然而,私人使用不一定合法。除非有法定例外適用,未獲授權下載、複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版權作品,仍可構成民事侵犯版權。如行為涉及貿易或業務、出售或出租,或在條例涵蓋的情況下向公眾分發或傳播,亦可引致刑事責任。
最高刑罰
- 一般罪行:根據第118(1)及118(2A)條,涉及製作、輸入、輸出、管有、出售或分發侵犯版權複製品的指明罪行,按第119(1)條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4年,並就每份侵犯版權複製品罰款港幣50,000元。
- 用以製作侵犯版權複製品的物品:第118(4)及118(8)條所訂的設備罪行,包括管有特別設計或改裝作製作版權作品複製品的物品,並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該物品正用於或將用於製作供出售或出租,或供貿易或業務使用的侵犯版權複製品。按第119(2)條,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8年及罰款港幣500,000元。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