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版权条例》(第528章)保障电影、音乐、软件、刊物及其他版权作品。第118条就侵犯版权复制品订立刑事罪行,涵盖在条例指明的情况下制作、输入、输出、管有或分发该等复制品等行为。网上行为亦可能触及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条文。
法定条文
《版权条例》(第528章)第118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118条——处理侵犯版权复制品的刑事责任
第118条订明多项涉及未获版权拥有人特许而制作、输入、输出、管有、出售、分发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侵犯版权复制品的刑事罪行;控方仍须证明适用款所订明的知情、目的及情况。
罪行元素
存在有效的版权
控方首先须证明涉案材料(例如电影、歌曲、软件套装或刊物)在香港法律下受版权保护,并证明投诉人拥有该项特定版权。
犯罪行为(Actus Reus)
被告必须作出《版权条例》(第528章)第118条所列的其中一项指明行为。被告作出以下行为时,可构成犯罪行为元素:
- 制作侵犯版权复制品,例如复制零售软件套装。
- 把侵犯版权复制品输入香港或从香港输出。
- 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或在其过程中,出售、出租、要约出售或出租、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或公开陈列侵犯版权复制品。
- 为牟利或在业务过程中分发侵犯版权复制品,或分发至足以损害版权拥有人的程度,例如透过数码档案分享网络分发。
- 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或在其过程中,管有侵犯版权复制品并意图作出侵犯版权行为,包括在符合法定元素时在公司电脑使用未获授权的软件。
- 在条例涵盖的情况下,未获授权而透过网上串流、连结或数码广播向公众传播版权作品。
犯罪意念(Mens Rea)
控方必须证明被告具有所需的知情。所需犯罪意念视乎适用的款而定:
- 实际知情或推定知情:被告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其处理、管有或分发的复制品属侵犯版权复制品。
如有关情况已明显显示侵权,被告不能单凭声称不知情而逃避责任。例如,某项企业软件特许通常价格远高于港币10元,但被告却以该价格从未获授权的网上论坛取得破解版本。
私人家居用途
私人家居用途本身不属刑事罪行
纯粹为私人及家居用途而使用或管有侵犯版权复制品,本身并不构成《版权条例》第118条下的刑事罪行。例如,规管输入及商业最终使用者管有的刑事条文,仍要求控方证明适用款所订的额外法定情况。
然而,私人使用不一定合法。除非有法定例外适用,未获授权下载、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版权作品,仍可构成民事侵犯版权。如行为涉及贸易或业务、出售或出租,或在条例涵盖的情况下向公众分发或传播,亦可引致刑事责任。
最高刑罚
- 一般罪行:根据第118(1)及118(2A)条,涉及制作、输入、输出、管有、出售或分发侵犯版权复制品的指明罪行,按第119(1)条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4年,并就每份侵犯版权复制品罚款港币50,000元。
- 用以制作侵犯版权复制品的物品:第118(4)及118(8)条所订的设备罪行,包括管有特别设计或改装作制作版权作品复制品的物品,并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该物品正用于或将用于制作供出售或出租,或供贸易或业务使用的侵犯版权复制品。按第119(2)条,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8年及罚款港币500,000元。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