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59及60條把故意或罔顧後果地毀壞、更改或損害數據及電腦系統訂為罪行,並把數碼干擾視作對財產造成的刑事損壞。罪行可涵蓋刪除數據、安裝惡意軟件或干擾系統(包括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但控方須證明行為並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並具有損壞意圖或罔顧財產會否遭損壞。
一般刑事損壞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如控方亦證明第60(2)條所訂的加重元素,即被告意圖藉損壞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損壞會否危害他人生命,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法定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59及60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59條——誤用電腦及損壞的涵義
誤用電腦包括致使電腦以並非其擁有人或代表擁有人所設定的方式運作、更改或刪除任何程式或數據,或加入任何程式或數據。誤用如損害電腦、數據儲存媒體、程式、數據或數據可靠性,即屬對財產造成損壞。
第60條——摧毀或損壞財產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
罪行元素
摧毀或損壞「財產」
受攻擊的對象必須構成第59及60條所指的財產。第59條對財產採取廣泛涵義,並明文處理誤用電腦所造成的損壞。相關財產可包括:
- 儲存於電腦或數據儲存媒體的任何程式或數據,包括硬碟、USB裝置或遙距寄存的伺服器。
- 電腦硬件或數據儲存媒體本身。
摧毀或損壞行為
根據第59(1A)條,誤用電腦所造成的損壞無須涉及實體破壞。被告作出以下行為時,誤用電腦可造成法律上認可的損壞:
- 更改或刪除程式或數據,例如部署勒索軟件加密檔案、清除硬碟或更改網站程式碼。
- 加入未獲授權的程式或數據,例如把惡意軟件、間諜軟件或木馬程式植入系統。
- 損害運作:損害電腦、數據儲存媒體、程式或數據的運作,例如發動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以大量流量衝擊伺服器,使其無法存取。
屬於另一人
有關數據、程式或電腦網絡必須屬於另一人。
沒有合法辯解
第64條訂明法定合法辯解。如被告真誠相信有權同意摧毀或損壞財產的人已同意,或如知道有關情況便會同意,被告可有合法辯解。如被告為保護屬於自己或另一人的財產而行事,並真誠相信該財產當時急需保護,以及在顧及所有情況下真誠相信所採取的方法合理,亦可構成合法辯解。
最高刑罰
- 一般刑事損壞:最高可處監禁10年。
- 第60(2)條下的加重刑事損壞: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