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59及60条把故意或罔顾后果地毁坏、更改或损害数据及电脑系统订为罪行,并把数码干扰视作对财产造成的刑事损坏。罪行可涵盖删除数据、安装恶意软件或干扰系统(包括分散式阻断服务攻击),但控方须证明行为并无合法辩解、损坏属于另一人的财产,并具有损坏意图或罔顾财产会否遭损坏。
一般刑事损坏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监禁10年。如控方亦证明第60(2)条所订的加重元素,即被告意图藉损坏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顾损坏会否危害他人生命,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
法定条文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59及60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59条——误用电脑及损坏的涵义
误用电脑包括致使电脑以并非其拥有人或代表拥有人所设定的方式运作、更改或删除任何程式或数据,或加入任何程式或数据。误用如损害电脑、数据储存媒体、程式、数据或数据可靠性,即属对财产造成损坏。
第60条——摧毁或损坏财产
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摧毁或损坏属于他人的财产,意图摧毁或损坏该财产,或罔顾该财产会否被摧毁或损坏,即属犯罪。
罪行元素
摧毁或损坏「财产」
受攻击的对象必须构成第59及60条所指的财产。第59条对财产采取广泛涵义,并明文处理误用电脑所造成的损坏。相关财产可包括:
- 储存于电脑或数据储存媒体的任何程式或数据,包括硬碟、USB装置或遥距寄存的伺服器。
- 电脑硬件或数据储存媒体本身。
摧毁或损坏行为
根据第59(1A)条,误用电脑所造成的损坏无须涉及实体破坏。被告作出以下行为时,误用电脑可造成法律上认可的损坏:
- 更改或删除程式或数据,例如部署勒索软件加密档案、清除硬碟或更改网站程式码。
- 加入未获授权的程式或数据,例如把恶意软件、间谍软件或木马程式植入系统。
- 损害运作:损害电脑、数据储存媒体、程式或数据的运作,例如发动分散式阻断服务攻击,以大量流量冲击伺服器,使其无法存取。
属于另一人
有关数据、程式或电脑网络必须属于另一人。
没有合法辩解
第64条订明法定合法辩解。如被告真诚相信有权同意摧毁或损坏财产的人已同意,或如知道有关情况便会同意,被告可有合法辩解。如被告为保护属于自己或另一人的财产而行事,并真诚相信该财产当时急需保护,以及在顾及所有情况下真诚相信所采取的方法合理,亦可构成合法辩解。
最高刑罚
- 一般刑事损坏:最高可处监禁10年。
- 第60(2)条下的加重刑事损坏:最高可处终身监禁。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