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
香港警方专责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的部门
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CSTCB)是香港警务处刑事部辖下的专责部门。该科于2015年1月1日成立,由原属商业罪案调查科的科技罪案组升格为独立调查科。
CSTCB负责网络安全、科技罪案调查、电脑法证检验及防止罪案工作。该科亦搜集网络威胁情报、支援关键基础设施网络的保安,并与本地及海外执法机关保持联系。
架构及主要职能
CSTCB的调查范围
科技罪案调查
CSTCB调查涉及电脑系统、网上服务、受入侵帐户、恶意软件及其他数码基础设施的严重或复杂罪行。工作包括搜集实时网络情报,以及识别正在发生的威胁、犯案者及有关连的犯罪网络。
网络安全及情报
该科搜集及分析网络威胁情报、与本地及海外合作伙伴保持联系,并支援保护香港的关键基础设施。其网络安全中心全天候运作,监察威胁并提供预警及行动支援。
数码法证
CSTCB进行电脑法证检验,并支援以合法方式保存、提取、分析及呈示数码证据。位于军器厂大楼的数码法理鉴证综合中心,是进行检验、数据分析、证据覆核及证物管理的中央枢纽。
防罪及合作
该科与其他警队单位、政府机构、基础设施营运者、商界及海外执法机关合作,亦提高公众对科技罪案、网上骗案及实际网络安全风险的认识。
相关网络罪案法例
香港网络及科技罪案的法律框架
香港并非依赖一条概括规管所有网络罪案的法例。适用控罪取决于取用方法、行为目的、对数据或系统造成的影响、有否作出欺骗,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或取得的利益。
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
如某人为条文订明的犯罪或不诚实目的而取用电脑,《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便可适用。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刑罚为监禁五年。
涉及电脑资料的刑事毁坏
《刑事罪行条例》第59及60条把刑事毁坏原则延伸至不当使用电脑,以及更改或删除程式或资料。视乎证据,这些条文可适用于勒索软件、破坏性恶意软件、网站窜改或损害电脑系统的攻击。一般罪行的最高刑罚为监禁十年;如加重罪行涉及意图危害生命或罔顾是否会危害生命,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藉电讯未经授权取用
《电讯条例》(第106章)第27A条规管明知而致使电脑执行功能,藉电讯未经授权取用程式或资料的行为。绕过身分验证,或使用盗取的认证资料进入外部帐户或系统,均可能涉及该罪行。法定刑罚为罚款港币20,000元;其他相关行为亦可能支持独立而更严重的控罪。
欺诈及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
《盗窃罪条例》(第210章)可适用于网络钓鱼、商业电邮诈骗、虚假投资平台、未经授权转帐及其他利用科技进行的欺骗。第16A条欺诈罪最高可判监禁14年;第17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罪最高可判监禁10年。具体控罪取决于被告所作的陈述、涉及的财产或经济损害,以及控方能否证明相关犯罪意念。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KA YEE & OTHERS [2019] HKCFA 9
终审法院判决后第161条的适用范围
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KA YEE & OTHERS [2019] HKCFA 9, 一案中,终审法院裁定,第161条不会仅因某人使用自己的电脑作犯罪或不诚实用途而适用。该罪行要求被控人取得对一部电脑的取用;单纯操作自己的电话或电脑,并不足以构成罪行。然而,该判决不应被简化为必须存在复杂「黑客入侵」的规则;是否已取得取用,以及所取用的是何人的电脑或资料,仍须按个别事实判断。
该判决前,第161条曾被广泛用作概括性条文,有时被形容为法律上的「瑞士刀」,适用于利用电脑或智能电话进行偷拍裙底、网上发布、电邮欺骗及披露私人资料等行为。经 Cheng Ka Yee一案后,仅使用被控人自己的装置并不足以证明该罪行。
其后制定的针对性法例处理了由此产生的法律空隙。《2021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引入关于窥淫,以及非法拍摄或观察私密部位的特定罪行。2021年对《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另行修订,则就未经同意而非法披露个人资料订立罪行及执法权力。
MCS如何提供协助
以数码证据为调查核心时的法律意见
MCS可在CSTCB会面前及进行期间提供法律意见、到场处理搜查、审视取用及检取装置或帐户的法律依据、保存受法律专业保密权保障的材料,并协助客户回应提供密码、纪录或解释的要求。本行可与独立法证专家及资深大律师合作,评估归属、证据链、证据可接纳性及控方对技术证据的诠释,并在其后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为客户辩护。
本行合伙人 司徒悦律师具备扎实的技术背景及深厚的数码系统专业知识,因此能为多名面对香港 网络及科技罪案 调查的客户提供高度专门而熟悉科技的法律意见。
参考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