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香港並無一條統一的電腦罪行條例。數碼罪行目前由傳統刑事法例、科技相關條例及保障個人資料的法例共同規管。
與電腦有關的罪行主要載於《電訊條例》(第106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版權條例》(第528章)及《盜竊罪條例》(第210章)。
其中最常引用的條文之一,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該條規管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行為。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26年1月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最後報告,建議制定專門的網絡罪行法例,並提出五項擬議罪行。政府已表示歡迎報告並正研究有關建議;該等建議尚未制定為法例,亦未成為獨立的《網絡罪行條例》。
- 非法取用程式或數據:擬議罪行旨在處理未獲授權取用,包括一般黑客入侵及憑證攻擊,並使現行電腦存取法例現代化。
- 非法截取電腦數據:擬議罪行旨在禁止在非公開電腦數據傳送期間未獲授權截取該等數據,包括封包嗅探等行為。
- 非法干擾電腦數據:擬議罪行旨在處理未獲授權刪除、更改、抑制或損壞電腦數據的行為,包括利用勒索軟件加密數據。
- 非法干擾電腦系統:擬議罪行旨在處理嚴重妨礙或中斷電腦系統運作的行為,包括網絡流量洪泛及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
- 提供用作干犯網絡相關罪行的裝置、程式或數據:擬議罪行旨在處理明知而提供有關材料供干犯網絡相關罪行之用,亦涵蓋為提供該等材料而管有材料的情況;單純管有而無該目的,並不屬一般罪行。
此外,《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第653章)已於2026年1月1日生效,為能源、資訊科技、銀行及金融服務、運輸、醫療衞生,以及通訊和廣播等界別的指定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設立強制網絡安全制度。指定營運者須維持適當的管治、保安管理及緊急應變安排,定期進行風險評估和審計、參與演習,並須在12小時內報告嚴重電腦系統安全事故,其他須報告事故則須在48小時內報告。相關實務守則就合規提供指引,尤其重視高層監督、供應鏈及雲端保安管控。不遵從法定責任或監管指示可招致高額企業罰款及按日持續罰款;制度以外的機構如向指定營運者供應服務,亦可能受更嚴格的合約要求影響。
個別罪行專頁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香港法例第161條所訂的電腦存取罪行。
網絡勒索
以網上恐嚇手段提出要求。
更改或刪除數據(刑事損壞)
因誤用電腦而造成的刑事損壞。
數碼盜版
涉及數碼作品的刑事侵犯版權行為。
惡意披露
起底及有害地披露個人資料。
網上欺詐及欺騙
透過網上通訊及數碼系統干犯的欺詐罪。
藉電訊未獲授權取用電腦資料
明知而藉電訊未獲授權取用電腦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