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香港并无一条统一的电脑罪行条例。数码罪行目前由传统刑事法例、科技相关条例及保障个人资料的法例共同规管。
与电脑有关的罪行主要载于《电讯条例》(第106章)、《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版权条例》(第528章)及《盗窃罪条例》(第210章)。
其中最常引用的条文之一,是《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该条规管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的行为。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于2026年1月发表《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及司法管辖权事宜》最后报告,建议制定专门的网络罪行法例,并提出五项拟议罪行。政府已表示欢迎报告并正研究有关建议;该等建议尚未制定为法例,亦未成为独立的《网络罪行条例》。
- 非法取用程式或数据:拟议罪行旨在处理未获授权取用,包括一般黑客入侵及凭证攻击,并使现行电脑存取法例现代化。
- 非法截取电脑数据:拟议罪行旨在禁止在非公开电脑数据传送期间未获授权截取该等数据,包括封包嗅探等行为。
- 非法干扰电脑数据:拟议罪行旨在处理未获授权删除、更改、抑制或损坏电脑数据的行为,包括利用勒索软件加密数据。
- 非法干扰电脑系统:拟议罪行旨在处理严重妨碍或中断电脑系统运作的行为,包括网络流量洪泛及分散式阻断服务攻击。
- 提供用作干犯网络相关罪行的装置、程式或数据:拟议罪行旨在处理明知而提供有关材料供干犯网络相关罪行之用,亦涵盖为提供该等材料而管有材料的情况;单纯管有而无该目的,并不属一般罪行。
此外,《保护关键基础设施(电脑系统)条例》(第653章)已于2026年1月1日生效,为能源、资讯科技、银行及金融服务、运输、医疗卫生,以及通讯和广播等界别的指定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设立强制网络安全制度。指定营运者须维持适当的管治、保安管理及紧急应变安排,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审计、参与演习,并须在12小时内报告严重电脑系统安全事故,其他须报告事故则须在48小时内报告。相关实务守则就合规提供指引,尤其重视高层监督、供应链及云端保安管控。不遵从法定责任或监管指示可招致高额企业罚款及按日持续罚款;制度以外的机构如向指定营运者供应服务,亦可能受更严格的合约要求影响。
个别罪行专页
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
香港法例第161条所订的电脑存取罪行。
网络勒索
以网上恐吓手段提出要求。
更改或删除数据(刑事损坏)
因误用电脑而造成的刑事损坏。
数码盗版
涉及数码作品的刑事侵犯版权行为。
恶意披露
起底及有害地披露个人资料。
网上欺诈及欺骗
透过网上通讯及数码系统干犯的欺诈罪。
藉电讯未获授权取用电脑资料
明知而藉电讯未获授权取用电脑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