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24條,任何人如威脅他人,會對該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或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造成損害,並意圖使受威脅者受驚、迫使其作出在法律上並無義務作出的行為,或迫使其不作出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行為,即屬犯罪。
例子可包括:
- 威脅襲擊某人或其家人。
- 威脅損壞某人的住所、車輛、營業處所或其他財產。
- 威脅公開具損害性的指控或私人資料,以使他人受驚。
- 威脅某人,迫使其簽署文件、付款,或作出其他在法律上沒有義務作出的行為。
- 威脅某人,阻止其舉報事件、提出合法申訴或行使其他法律權利。
法定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24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任何人威脅他人,表示會傷害該人的身體、名譽或財產,或傷害第三者的身體、名譽或財產,並意圖使受威脅的人受驚、迫使該人作出法律上沒有責任作出的行為,或迫使該人不作出法律上有權作出的行為,即屬犯罪。”
罪行元素
傳達威脅
被告必須曾向他人傳達威脅。威脅可透過口頭、書面、動作或數碼方式作出。威脅無須直接向預定受害者作出,經由中間人轉達亦可。
威脅的內容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24(a)至(c)條,威脅的性質必須屬於以下至少一項法定類別:
- 威脅損害受害者或任何第三者(例如其家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
- 威脅損害一名受害者對其有利害關係的已故人士的人身、名譽或財產。
- 威脅作出刑事罪行。
犯罪意圖(主觀要素)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24(i)至(iii)條,控方僅證明被告在憤怒下說出有關說話並不足夠;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在傳達威脅時具有特定意圖。威脅必須伴隨以下其中一項意圖:
- 使人受驚的意圖:威脅的目的是使受害者或另一人受驚。
- 迫使作出行為的意圖:威脅旨在迫使受害者或第三者作出其在法律上沒有義務作出的行為。
- 迫使不作出行為的意圖:威脅旨在使受害者或第三者不作出其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行為。
相關罪行
勒索與刑事恐嚇的分別
《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下的刑事恐嚇,重點在於作出威脅時意圖使人受驚、迫使他人作出在法律上沒有義務作出的行為,或迫使他人不作出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行為。控方無須證明存在無理要求、圖利意圖或造成經濟損失的意圖。
《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23條下的勒索,要求被告以恫嚇作出無理要求,並意圖使自己或他人獲益,或意圖使他人蒙受損失。視乎案情,同一項通訊可按任何一項罪行調查,但控方必須證明所選控罪各自的法定要素。
最高刑罰
1. 循公訴程序定罪:如案件涉及嚴重威脅、持續騷擾或具勒索性質的情節,可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處理。循公訴程序定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
2. 簡易程序定罪(裁判法院):就以簡易程序在裁判官席前檢控的一般或較不複雜罪行,法定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及第4級罰款(港幣25,000元)。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