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24条,任何人如威胁他人,会对该人的人身、名誉或财产,或第三者的人身、名誉或财产造成损害,并意图使受威胁者受惊、迫使其作出在法律上并无义务作出的行为,或迫使其不作出在法律上有权作出的行为,即属犯罪。
例子可包括:
- 威胁袭击某人或其家人。
- 威胁损坏某人的住所、车辆、营业处所或其他财产。
- 威胁公开具损害性的指控或私人资料,以使他人受惊。
- 威胁某人,迫使其签署文件、付款,或作出其他在法律上没有义务作出的行为。
- 威胁某人,阻止其举报事件、提出合法申诉或行使其他法律权利。
法定条文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24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任何人威胁他人,表示会伤害该人的身体、名誉或财产,或伤害第三者的身体、名誉或财产,并意图使受威胁的人受惊、迫使该人作出法律上没有责任作出的行为,或迫使该人不作出法律上有权作出的行为,即属犯罪。”
罪行元素
传达威胁
被告必须曾向他人传达威胁。威胁可透过口头、书面、动作或数码方式作出。威胁无须直接向预定受害者作出,经由中间人转达亦可。
威胁的内容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24(a)至(c)条,威胁的性质必须属于以下至少一项法定类别:
- 威胁损害受害者或任何第三者(例如其家人)的人身、名誉或财产。
- 威胁损害一名受害者对其有利害关系的已故人士的人身、名誉或财产。
- 威胁作出刑事罪行。
犯罪意图(主观要素)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24(i)至(iii)条,控方仅证明被告在愤怒下说出有关说话并不足够;控方必须证明被告在传达威胁时具有特定意图。威胁必须伴随以下其中一项意图:
- 使人受惊的意图:威胁的目的是使受害者或另一人受惊。
- 迫使作出行为的意图:威胁旨在迫使受害者或第三者作出其在法律上没有义务作出的行为。
- 迫使不作出行为的意图:威胁旨在使受害者或第三者不作出其在法律上有权作出的行为。
相关罪行
勒索与刑事恐吓的分别
《刑事罪行条例》第24条下的刑事恐吓,重点在于作出威胁时意图使人受惊、迫使他人作出在法律上没有义务作出的行为,或迫使他人不作出在法律上有权作出的行为。控方无须证明存在无理要求、图利意图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意图。
《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23条下的勒索,要求被告以恫吓作出无理要求,并意图使自己或他人获益,或意图使他人蒙受损失。视乎案情,同一项通讯可按任何一项罪行调查,但控方必须证明所选控罪各自的法定要素。
最高刑罚
1. 循公诉程序定罪:如案件涉及严重威胁、持续骚扰或具勒索性质的情节,可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处理。循公诉程序定罪的最高刑罚为监禁5年。
2. 简易程序定罪(裁判法院):就以简易程序在裁判官席前检控的一般或较不复杂罪行,法定最高刑罚为监禁2年及第4级罚款(港币25,000元)。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