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刑事損壞罪見於《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1)條。雖然刑事損壞屬可公訴罪行,根據第63條的法定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但絕大多數一般且不涉及加重情節的案件均在裁判法院提出及處理。若損壞輕微且屬初犯,可考慮向控方提出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如某人被指稱曾更改或刪除電腦內的資料,第60條亦可適用。
法定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該等財產,或罔顧任何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
罪行元素
屬於他人的財產
被針對的物品、構築物或系統必須符合「財產」的法定定義,並屬於被告以外的人。在香港法律下,財產包括有形資產、電子數據及電腦程式。
摧毀或損壞
有關財產必須在實質上受損或被摧毀。法院對「損壞」作廣義解釋,包括永久摧毀、功能暫時受損,或任何需要花費金錢、時間或工夫清潔、修理或恢復原狀的實質改變。
沒有合法辯解
有關實質行為必須是在沒有法律認可的正當理由下作出,例如未獲物主明確同意,亦不存在為防止更大損害而立即行事的必要。
犯罪意圖(主觀要素)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具有意圖或罔顧後果:
- 意圖:被告作出該行為時,蓄意以摧毀或損壞該特定財產為目標、意願或目的。
- 罔顧後果:被告未必意圖造成損壞,但明知其行為造成明顯且無合理理據的財產損壞風險,仍選擇承擔該風險。
最高刑罰
1. 一般刑事損壞:就《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1)條下的定罪,包括一般實物財產損壞、蓄意破壞,以及未經授權更改或刪除電腦數據,循公訴程序定罪的法定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
2. 加重刑事損壞:如罪行屬第60(2)條所涵蓋,即摧毀或損壞財產時具有危害他人生命的特定意圖,或罔顧他人生命會否因而受到危害,法定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如法定要素獲得證明,這可包括實物破壞,或以網絡手段干擾關鍵基礎設施系統。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