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罪行

刑事损坏

与刑事损坏罪有关的法例、罪行元素及可按案情考虑的合法辩解。

概览

刑事损坏罪见于《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60(1)条。虽然刑事损坏属可公诉罪行,根据第63条的法定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但绝大多数一般且不涉及加重情节的案件均在裁判法院提出及处理。若损坏轻微且属初犯,可考虑向控方提出以签保守行为方式处理。

详情请参阅本行的签保守行为专页。

如某人被指称曾更改或删除电脑内的资料,第60条亦可适用。

法定条文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60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摧毁或损坏属于他人的财产,意图摧毁或损坏任何该等财产,或罔顾任何该等财产是否会被摧毁或损坏,即属犯罪。”

罪行元素

01

属于他人的财产

被针对的物品、构筑物或系统必须符合「财产」的法定定义,并属于被告以外的人。在香港法律下,财产包括有形资产、电子数据及电脑程式。

02

摧毁或损坏

有关财产必须在实质上受损或被摧毁。法院对「损坏」作广义解释,包括永久摧毁、功能暂时受损,或任何需要花费金钱、时间或工夫清洁、修理或恢复原状的实质改变。

03

没有合法辩解

有关实质行为必须是在没有法律认可的正当理由下作出,例如未获物主明确同意,亦不存在为防止更大损害而立即行事的必要。

04

犯罪意图(主观要素)

控方必须证明被告具有意图或罔顾后果:

  • 意图:被告作出该行为时,蓄意以摧毁或损坏该特定财产为目标、意愿或目的。
  • 罔顾后果:被告未必意图造成损坏,但明知其行为造成明显且无合理理据的财产损坏风险,仍选择承担该风险。

最高刑罚

1. 一般刑事损坏:就《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60(1)条下的定罪,包括一般实物财产损坏、蓄意破坏,以及未经授权更改或删除电脑数据,循公诉程序定罪的法定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

2. 加重刑事损坏:如罪行属第60(2)条所涵盖,即摧毁或损坏财产时具有危害他人生命的特定意图,或罔顾他人生命会否因而受到危害,法定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如法定要素获得证明,这可包括实物破坏,或以网络手段干扰关键基础设施系统。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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