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制度
刑事案件如何在香港各級法院審理
香港刑事法院制度採用分級架構。大多數刑事法律程序由裁判法院開始。視乎被指稱罪行的性質及嚴重程度,案件可繼續在裁判法院審理,或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上訴則按不同途徑逐級提出,最終可達終審法院。
大多數刑事程序的起點
裁判法院
裁判法院處理香港大部分刑事案件,包括各類型簡易程序罪行及可公訴罪行。所有可公訴罪行均須先在裁判法院提起,儘管較嚴重的案件其後可能轉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裁判官的一般判刑權力限於監禁兩年或罰款十萬元。特定法例可能賦予更大的權力,包括監禁最高三年及大幅更高的罰款。
少年法庭屬裁判法院的一部分,一般處理十六歲以下人士的控罪,但殺人案件除外。由法官單獨審理嚴重可公訴罪行
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審理由裁判法院轉交的可公訴罪行。法律程序由區域法院法官主持,不設陪審團。
區域法院可審理其他嚴重刑事案件,但不包括謀殺、誤殺及強姦罪,並可判處最高七年監禁。
適當的審訊地點取決於控方對案件嚴重程度的評估。高等法院擁有無限刑事管轄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原訟法庭處理最嚴重的刑事審訊,包括謀殺、誤殺、強姦、持械搶劫、重大毒品販運及複雜商業詐騙。
刑事審訊通常由法官聯同七名陪審員進行。法官可指示陪審團由九人組成。
原訟法庭亦處理來自裁判法院的刑事上訴。透過香港的上訴制度進行覆核
上訴法院
來自裁判法院的上訴由原訟法庭審理。來自區域法院及原訟法庭的刑事上訴由上訴法庭審理。
在符合適用法定規定及獲得准許的情況下,可進一步向終審法院提出最終上訴,終審法院是香港最高的上訴法院。
刑事上訴有嚴格的程序規定和時限,因此應盡快尋求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