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制度
刑事案件如何在香港各级法院审理
香港刑事法院制度采用分级架构。大多数刑事法律程序由裁判法院开始。视乎被指称罪行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案件可继续在裁判法院审理,或移交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上诉则按不同途径逐级提出,最终可达终审法院。
大多数刑事程序的起点
裁判法院
裁判法院处理香港大部分刑事案件,包括各类型简易程序罪行及可公诉罪行。所有可公诉罪行均须先在裁判法院提起,尽管较严重的案件其后可能转交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
裁判官的一般判刑权力限于监禁两年或罚款十万元。特定法例可能赋予更大的权力,包括监禁最高三年及大幅更高的罚款。
少年法庭属裁判法院的一部分,一般处理十六岁以下人士的控罪,但杀人案件除外。由法官单独审理严重可公诉罪行
区域法院
区域法院审理由裁判法院转交的可公诉罪行。法律程序由区域法院法官主持,不设陪审团。
区域法院可审理其他严重刑事案件,但不包括谋杀、误杀及强奸罪,并可判处最高七年监禁。
适当的审讯地点取决于控方对案件严重程度的评估。高等法院拥有无限刑事管辖权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原讼法庭处理最严重的刑事审讯,包括谋杀、误杀、强奸、持械抢劫、重大毒品贩运及复杂商业诈骗。
刑事审讯通常由法官联同七名陪审员进行。法官可指示陪审团由九人组成。
原讼法庭亦处理来自裁判法院的刑事上诉。透过香港的上诉制度进行覆核
上诉法院
来自裁判法院的上诉由原讼法庭审理。来自区域法院及原讼法庭的刑事上诉由上诉法庭审理。
在符合适用法定规定及获得准许的情况下,可进一步向终审法院提出最终上诉,终审法院是香港最高的上诉法院。
刑事上诉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和时限,因此应尽快寻求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