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版權條例》(第528章)規管香港的版權保障,並就侵犯版權訂立民事及刑事責任和免責辯護。文學、藝術、音樂或戲劇作品必須具有原創性,方可享有版權。
該條例第118條下的主要罪行包括製作侵犯版權物品以供出售;輸入或輸出該物品;出售、出租或陳列該物品;分發該物品;或為出售而管有該物品。法例亦就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而管有電腦程式、電影、電視劇、音樂聲音紀錄或音樂錄像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以及經常製作侵犯版權物品作分發用途訂立罪行。《版權條例》及《防止盜用版權條例》(第544章)按所犯罪行訂明不同級別的罰款及監禁刑罰。
本行律師經常在相關法院代表客戶。在較低級別法院,本行通常可在沒有大律師參與下直接代表客戶;本行亦經常委聘大律師與我們組成團隊,為客戶進行辯護。
法定條文
《版權條例》(第528章)第118及119A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118條——與製作或處理侵犯版權物品等有關的罪行
任何人如未獲版權作品的版權擁有人特許,而製作該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以供出售或出租,即屬犯罪。
第119A條——在複製服務業務中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
任何人如為複製服務業務的目的或在該業務過程中,管有以書籍、雜誌或期刊形式發表的版權作品的翻印本,而該翻印本屬該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即屬犯罪。
罪行元素
版權的存在
涉案物品必須屬於香港法律下享有版權的作品,例如文學、音樂、戲劇或藝術作品。
侵犯版權複製品
控方必須證明該物品是未經授權、非法製作或盜版的複製品,並複製了原作品的實質部分。
沒有特許
被告必須是在沒有合法版權擁有人的特許、同意或許可下行事。
受禁止的行為
被告必須曾作出控罪所指明的其中一項法定行為:
- 製作該複製品作商業用途。
- 將該複製品輸入香港或從香港輸出。
- 出售、出租或公開陳列該複製品。
- 在業務過程中管有或分發該複製品。
知情
- 所需知情程度:被告必須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其所處理的物品是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
- 商業目的:就管有或分發的控罪而言,控方必須證明適用的商業目的,包括該等物品是為作出侵犯版權行為而管有,或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而管有。
最高刑罰
第118條罪行的最高刑罰
侵犯版權定罪的具體判刑上限,主要取決於控罪涉及一般商業侵權、規避科技保護措施,還是未經授權向公眾傳播作品。
1. 商業處理、業務管有及分發:就第118(1)或(2A)條下的一般罪行,包括為業務目的製作、輸入、輸出、出售或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循公訴程序被檢控的罪犯最高可被判處監禁4年,並可就每份侵犯版權複製品處以第5級罰款(港幣50,000元)。
2. 電子及數碼傳播罪行:就第118(8B)條下未經授權以數碼方式向公眾傳播作品,而損害版權擁有人或涉及業務牟利的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並可就每項被傳播的版權作品處以第5級罰款(港幣50,000元)。
3. 規避工具及違反科技保護措施的罪行:就第118(4)或(8)條下的罪行,包括製造、輸入或以商業方式處理專為規避版權科技保護措施而設計的器件,最高刑罰為監禁8年及罰款港幣500,000元。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