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版权条例》(第528章)规管香港的版权保障,并就侵犯版权订立民事及刑事责任和免责辩护。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必须具有原创性,方可享有版权。
该条例第118条下的主要罪行包括制作侵犯版权物品以供出售;输入或输出该物品;出售、出租或陈列该物品;分发该物品;或为出售而管有该物品。法例亦就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而管有电脑程式、电影、电视剧、音乐声音纪录或音乐录像的侵犯版权复制品,以及经常制作侵犯版权物品作分发用途订立罪行。《版权条例》及《防止盗用版权条例》(第544章)按所犯罪行订明不同级别的罚款及监禁刑罚。
本行律师经常在相关法院代表客户。在较低级别法院,本行通常可在没有大律师参与下直接代表客户;本行亦经常委聘大律师与我们组成团队,为客户进行辩护。
法定条文
《版权条例》(第528章)第118及119A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118条——与制作或处理侵犯版权物品等有关的罪行
任何人如未获版权作品的版权拥有人特许,而制作该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以供出售或出租,即属犯罪。
第119A条——在复制服务业务中管有侵犯版权复制品
任何人如为复制服务业务的目的或在该业务过程中,管有以书籍、杂志或期刊形式发表的版权作品的翻印本,而该翻印本属该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即属犯罪。
罪行元素
版权的存在
涉案物品必须属于香港法律下享有版权的作品,例如文学、音乐、戏剧或艺术作品。
侵犯版权复制品
控方必须证明该物品是未经授权、非法制作或盗版的复制品,并复制了原作品的实质部分。
没有特许
被告必须是在没有合法版权拥有人的特许、同意或许可下行事。
受禁止的行为
被告必须曾作出控罪所指明的其中一项法定行为:
- 制作该复制品作商业用途。
- 将该复制品输入香港或从香港输出。
- 出售、出租或公开陈列该复制品。
- 在业务过程中管有或分发该复制品。
知情
- 所需知情程度:被告必须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其所处理的物品是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
- 商业目的:就管有或分发的控罪而言,控方必须证明适用的商业目的,包括该等物品是为作出侵犯版权行为而管有,或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而管有。
最高刑罚
第118条罪行的最高刑罚
侵犯版权定罪的具体判刑上限,主要取决于控罪涉及一般商业侵权、规避科技保护措施,还是未经授权向公众传播作品。
1. 商业处理、业务管有及分发:就第118(1)或(2A)条下的一般罪行,包括为业务目的制作、输入、输出、出售或管有侵犯版权复制品,循公诉程序被检控的罪犯最高可被判处监禁4年,并可就每份侵犯版权复制品处以第5级罚款(港币50,000元)。
2. 电子及数码传播罪行:就第118(8B)条下未经授权以数码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而损害版权拥有人或涉及业务牟利的罪行,最高刑罚为监禁4年,并可就每项被传播的版权作品处以第5级罚款(港币50,000元)。
3. 规避工具及违反科技保护措施的罪行:就第118(4)或(8)条下的罪行,包括制造、输入或以商业方式处理专为规避版权科技保护措施而设计的器件,最高刑罚为监禁8年及罚款港币500,000元。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