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了解串謀詐騙的法律要求。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第 159A 條,普通法串謀已被成文法串謀罪取代,但串謀欺詐除外,該罪仍屬於普通法罪行。
串謀詐騙是控方經常使用的指控,但串謀可以針對任何罪行。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罪行的,就可能構成串謀罪行。串謀者不一定必須認識所有的串謀者。控方有時可能指控串謀或實質罪行,程序規則規定了串謀指控應如何透過法院進行。
我們所有的律師都曾為在香港不同法院面臨串謀指控的人辯護,並可以為面臨串謀指控的人提供法律意見。
法律依據
普通法,受《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第 159A(2) 條保留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普通法表述
串謀詐騙是指兩名或以上人士達成協議,以不誠實手段剝奪他人現時、日後或可能享有的財產或利益,或不誠實地損害他人的財產權益。
第 159A(2) 條-保留普通法罪行
法定的串謀條款不影響普通法中的串謀欺詐罪。
實際應用
該條文在實務上的涵義。
簡而言之,至少有兩個人達成了一項協議,而該協議的預期操作將不誠實地損害他人的經濟或所有權利益,或使他們面臨真正的損害風險。
每名被告人均須在知情下參與串謀協議,意圖實現協議所訂的不誠實目的,並在參與該共同目的時行事不誠實。
罪行元素
控方須證明的事項。
一份協議
至少有兩個人就某項行為達成一致。該協議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從通訊、協調行為和周圍交易推斷出來的。
明知而參與串謀協議
被告人必須在知道串謀協議基本性質的情況下,蓄意加入該協議。僅與其他涉案者有聯繫或提供協助,而沒有參與協議,並不足以構成串謀。
不誠實
串謀計劃的目的及各被告人的參與均須屬不誠實;控方必須分別證明每名被告人具有所需的不誠實意圖。
故意的經濟損害
其目的是損害他人的經濟或所有權利益,或使這些利益面臨損害的風險。成功或實際損失是不必要的,因為犯罪是在協議的基礎上完成的。
犯罪範圍
該協議構成罪行
串謀詐騙與實質欺詐罪是不同罪行。即使參與者沒有親自作出虛假陳述,或串謀者最終沒有實行協議中的計劃,參與者仍可能因達成及參與不誠實協議而負上刑事責任。
普通法罪行還包括旨在導致某人違反其公共義務的不誠實協議。控方必須證明不誠實的目的以及每個被告明知參與協議。
- 無需完成欺詐: 達成協議後,犯罪即告完成。
- 不需要實際損失: 預期的經濟損害或經濟利益的風險就足夠了。
- 個人證明: 必須針對每位被告單獨證明知情和參與。
刑罰
最高刑罰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 條,若擬犯的罪行不限於較低的最高刑罰,則最高刑罰為 14 年監禁。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