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了解串谋诈骗的法律要求。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 200 章)第 159A 条,普通法串谋已被成文法串谋罪取代,但串谋欺诈除外,该罪仍属于普通法罪行。
串谋诈骗是控方经常使用的指控,但串谋可以针对任何罪行。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罪行的,就可能构成串谋罪行。串谋者不一定必须认识所有的串谋者。控方有时可能指控串谋或实质罪行,程序规则规定了串谋指控应如何透过法院进行。
我们所有的律师都曾为在香港不同法院面临串谋指控的人辩护,并可以为面临串谋指控的人提供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普通法,受《刑事罪行条例》(第 200 章)第 159A(2) 条保留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普通法表述
串谋诈骗是指两名或以上人士达成协议,以不诚实手段剥夺他人现时、日后或可能享有的财产或利益,或不诚实地损害他人的财产权益。
第 159A(2) 条-保留普通法罪行
法定的串谋条款不影响普通法中的串谋欺诈罪。
实际应用
该条文在实务上的涵义。
简而言之,至少有两个人达成了一项协议,而该协议的预期操作将不诚实地损害他人的经济或所有权利益,或使他们面临真正的损害风险。
每名被告人均须在知情下参与串谋协议,意图实现协议所订的不诚实目的,并在参与该共同目的时行事不诚实。
罪行元素
控方须证明的事项。
一份协议
至少有两个人就某项行为达成一致。该协议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从通讯、协调行为和周围交易推断出来的。
明知而参与串谋协议
被告人必须在知道串谋协议基本性质的情况下,蓄意加入该协议。仅与其他涉案者有联系或提供协助,而没有参与协议,并不足以构成串谋。
不诚实
串谋计划的目的及各被告人的参与均须属不诚实;控方必须分别证明每名被告人具有所需的不诚实意图。
故意的经济损害
其目的是损害他人的经济或所有权利益,或使这些利益面临损害的风险。成功或实际损失是不必要的,因为犯罪是在协议的基础上完成的。
犯罪范围
该协议构成罪行
串谋诈骗与实质欺诈罪是不同罪行。即使参与者没有亲自作出虚假陈述,或串谋者最终没有实行协议中的计划,参与者仍可能因达成及参与不诚实协议而负上刑事责任。
普通法罪行还包括旨在导致某人违反其公共义务的不诚实协议。控方必须证明不诚实的目的以及每个被告明知参与协议。
- 无需完成欺诈: 达成协议后,犯罪即告完成。
- 不需要实际损失: 预期的经济损害或经济利益的风险就足够了。
- 个人证明: 必须针对每位被告单独证明知情和参与。
刑罚
最高刑罚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C(6) 条,若拟犯的罪行不限于较低的最高刑罚,则最高刑罚为 14 年监禁。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