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及道路交通

不小心駕駛

駕駛時沒有適當地專注駕駛,或沒有合理地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

概覽

在香港,《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8條所訂的「不小心駕駛」,是指 在道路上駕駛汽車時沒有適當地專注駕駛,或沒有合理地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最高刑罰為港幣5,000元罰款及監禁6個月,法院亦可酌情取消駕駛資格。

法定條文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8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汽車,即屬犯罪。”

罪行元素

何謂「不小心」?

第38(2)條列出兩種可構成不小心駕駛的情況:駕駛時沒有適當地專注駕駛,或沒有合理地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至少其中一種情況。

香港案例採用客觀測試。在 Tse So-ha v The Queen (CACC 380/1978) 一案,上訴法庭考慮司機有否達到一名合理而審慎的司機在有關情況下應有的專注程度,並有否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不能僅因發生意外,或事後看來技術較高的司機可能會有不同反應,便斷定司機屬不小心駕駛。

運輸署發出的《道路使用者守則》,是法院評估上述不小心駕駛客觀標準時的重要實務參考。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109(5)條,不遵守該守則本身並不構成罪行;然而,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法院可考慮是否遵守該守則,並以此協助判斷司機是否須承擔法律責任。該守則並不取代第38條的法定測試;法院仍須按照該宗交通事件的所有周遭情況作出裁決。

最高刑罰

最高刑罰

  •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8(1)條,最高刑罰為 港幣5,000元罰款及監禁6個月
  • 取消駕駛資格: 法院可根據第374章第69條酌情取消司機的駕駛資格。一般不小心駕駛案件如只造成輕微或沒有財物損毀,並且 沒有人身傷害,法院通常判處罰款;在此等情況下,取消駕駛資格或監禁的可能性較低。
  • 違例駕駛分數: 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375章),不小心駕駛記 5分請參閱運輸署的官方違例駕駛分數表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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