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在香港,《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38条所订的「不小心驾驶」,是指 在道路上驾驶汽车时没有适当地专注驾驶,或没有合理地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最高刑罚为港币5,000元罚款及监禁6个月,法院亦可酌情取消驾驶资格。
法定条文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38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驾驶汽车,即属犯罪。”
罪行元素
何谓「不小心」?
第38(2)条列出两种可构成不小心驾驶的情况:驾驶时没有适当地专注驾驶,或没有合理地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控方必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至少其中一种情况。
香港案例采用客观测试。在 Tse So-ha v The Queen (CACC 380/1978) 一案,上诉法庭考虑司机有否达到一名合理而审慎的司机在有关情况下应有的专注程度,并有否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不能仅因发生意外,或事后看来技术较高的司机可能会有不同反应,便断定司机属不小心驾驶。
运输署发出的《道路使用者守则》,是法院评估上述不小心驾驶客观标准时的重要实务参考。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109(5)条,不遵守该守则本身并不构成罪行;然而,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法院可考虑是否遵守该守则,并以此协助判断司机是否须承担法律责任。该守则并不取代第38条的法定测试;法院仍须按照该宗交通事件的所有周遭情况作出裁决。
最高刑罚
最高刑罚
-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38(1)条,最高刑罚为 港币5,000元罚款及监禁6个月。
- 取消驾驶资格: 法院可根据第374章第69条酌情取消司机的驾驶资格。一般不小心驾驶案件如只造成轻微或没有财物损毁,并且 没有人身伤害,法院通常判处罚款;在此等情况下,取消驾驶资格或监禁的可能性较低。
- 违例驾驶分数: 根据《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第375章),不小心驾驶记 5分。请参阅运输署的官方违例驾驶分数表。
MCS如何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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