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了解入屋犯法的法律要求。
入屋犯法是指任何人作為侵入者進入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一部分,意圖盜竊、造成嚴重傷害、強姦、非法損壞建築物或其中的任何物品,或犯下特定的與電腦相關的罪行。該名人士如是作為侵入者進入,偷竊或試圖偷竊,或造成或試圖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也構成罪行。
法例於1993年擴大入屋犯法罪的範圍,涵蓋以侵入者身分進入建築物,並意圖非法干擾該處的電腦、程式或資料。侵入行為可只涉及建築物的一部分;例如,某人雖獲准進入公眾範圍,卻擅自進入只限職員使用的房間。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知道其進入未獲准許或超越獲准範圍,或罔顧是否如此。
入屋犯法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法院量刑時會區分住宅處所與商業處所。加刑因素包括以長者、體弱人士或殘疾人士等易受傷害者為目標、犯案的策劃程度、處所當時是否有人,以及所造成的損失、損毀或困擾。相關量刑案件包括 HKSAR v Tabora Raul F Jr、HKSAR v Gurung Vinod Kumar 及 HKSAR v Wu Paul Javi Calma。
法定條文
《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 11(1)(a) 條-別有用心的進入
任何人如作為侵入者進入任何建築物或其部分,意圖犯第(2)款所述的任何罪行,即屬犯入屋犯法罪。
第 11(1)(b) 條-入境後的違法行為
任何人如作為侵入者在進入任何建築物或其部分後,偷竊或企圖偷竊在該建築物或其部分內的任何東西,或使或企圖使在該處的任何人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即屬犯入屋犯法罪。
第 12 條 — 嚴重入屋犯法
任何人如實施任何入屋犯法,並且當時攜帶任何槍支或仿製槍支、任何犯罪武器或任何爆炸物,該名人士即屬犯嚴重入屋犯法罪。仿製槍枝足以滿足第 12 條的目的。
實際應用
該條文在實務上的涵義。
控方須證明第11(1)條所訂的其中一種犯罪方式。根據第11(1)(a)條,被告人以侵入者身分進入建築物或其一部分時,須意圖盜竊、使人受到嚴重傷害、強姦、非法損壞財產,或干犯條文指明的電腦相關罪行。根據第11(1)(b)條,被告人以侵入者身分進入後,須曾偷竊或企圖偷竊,或使人受到或企圖使人受到嚴重傷害。
「建築物」包括建築物的一部分,以及有人居住並用作居所的車輛或船隻。任何人未經同意進入,或超越獲准進入的範圍或目的,均可能以侵入者身分進入。控方亦須證明被告人知道或罔顧其進入是否未獲授權,並具有控罪所依據的法定犯罪意圖。
罪行元素
進入建築物或部分
被告進入建築物或建築物的可識別部分。根據第 11(3) 條,有人居住的車輛或船隻被視為建築物。
作為侵入者進入
該進入超出了所給予的任何許可,並且被告知道或魯莽地承認缺乏同意或限制。
控方所依據的法定入屋犯法方式
如控方依據第11(1)(a)條,被告人在進入建築物時已須具有條文列明的進一步犯罪意圖。如控方依據第11(1)(b)條,則須證明被告人以侵入者身分進入後,實施或企圖實施條文指明的罪行。
所需意圖
控方必須證明盜竊、嚴重傷害、強姦、非法損壞或特定的電腦相關犯罪(如果適用)的意圖。
第 12 節
嚴重入屋犯法
任何人如在入屋犯法時攜帶槍支或仿製槍支、攻擊性武器或爆炸物,則構成嚴重入屋犯法。一把仿製槍械就足夠了;它不一定能夠射擊。
對於故意進入的入屋犯法,預期的罪行不一定最終會完成。
刑罰
最高刑罰
- 第 11 條規定的入屋犯法: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 14 年監禁。
- 第12條所訂的嚴重入屋犯法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