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了解入屋犯法的法律要求。
入屋犯法是指任何人作为侵入者进入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意图盗窃、造成严重伤害、强奸、非法损坏建筑物或其中的任何物品,或犯下特定的与电脑相关的罪行。该名人士如是作为侵入者进入,偷窃或试图偷窃,或造成或试图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也构成罪行。
法例于1993年扩大入屋犯法罪的范围,涵盖以侵入者身分进入建筑物,并意图非法干扰该处的电脑、程式或资料。侵入行为可只涉及建筑物的一部分;例如,某人虽获准进入公众范围,却擅自进入只限职员使用的房间。控方必须证明被告人知道其进入未获准许或超越获准范围,或罔顾是否如此。
入屋犯法罪最高可判处监禁14年。法院量刑时会区分住宅处所与商业处所。加刑因素包括以长者、体弱人士或残疾人士等易受伤害者为目标、犯案的策划程度、处所当时是否有人,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损毁或困扰。相关量刑案件包括 HKSAR v Tabora Raul F Jr、HKSAR v Gurung Vinod Kumar 及 HKSAR v Wu Paul Javi Calma。
法定条文
《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11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 11(1)(a) 条-别有用心的进入
任何人如作为侵入者进入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意图犯第(2)款所述的任何罪行,即属犯入屋犯法罪。
第 11(1)(b) 条-入境后的违法行为
任何人如作为侵入者在进入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后,偷窃或企图偷窃在该建筑物或其部分内的任何东西,或使或企图使在该处的任何人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即属犯入屋犯法罪。
第 12 条 — 严重入屋犯法
任何人如实施任何入屋犯法,并且当时携带任何枪支或仿制枪支、任何犯罪武器或任何爆炸物,该名人士即属犯严重入屋犯法罪。仿制枪枝足以满足第 12 条的目的。
实际应用
该条文在实务上的涵义。
控方须证明第11(1)条所订的其中一种犯罪方式。根据第11(1)(a)条,被告人以侵入者身分进入建筑物或其一部分时,须意图盗窃、使人受到严重伤害、强奸、非法损坏财产,或干犯条文指明的电脑相关罪行。根据第11(1)(b)条,被告人以侵入者身分进入后,须曾偷窃或企图偷窃,或使人受到或企图使人受到严重伤害。
「建筑物」包括建筑物的一部分,以及有人居住并用作居所的车辆或船只。任何人未经同意进入,或超越获准进入的范围或目的,均可能以侵入者身分进入。控方亦须证明被告人知道或罔顾其进入是否未获授权,并具有控罪所依据的法定犯罪意图。
罪行元素
进入建筑物或部分
被告进入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可识别部分。根据第 11(3) 条,有人居住的车辆或船只被视为建筑物。
作为侵入者进入
该进入超出了所给予的任何许可,并且被告知道或鲁莽地承认缺乏同意或限制。
控方所依据的法定入屋犯法方式
如控方依据第11(1)(a)条,被告人在进入建筑物时已须具有条文列明的进一步犯罪意图。如控方依据第11(1)(b)条,则须证明被告人以侵入者身分进入后,实施或企图实施条文指明的罪行。
所需意图
控方必须证明盗窃、严重伤害、强奸、非法损坏或特定的电脑相关犯罪(如果适用)的意图。
第 12 节
严重入屋犯法
任何人如在入屋犯法时携带枪支或仿制枪支、攻击性武器或爆炸物,则构成严重入屋犯法。一把仿制枪械就足够了;它不一定能够射击。
对于故意进入的入屋犯法,预期的罪行不一定最终会完成。
刑罚
最高刑罚
- 第 11 条规定的入屋犯法: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 14 年监禁。
- 第12条所订的严重入屋犯法罪: 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处终身监禁。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