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罪行

違反遞解離境令

概覽

違反遞解離境令的法律規定

違反遞解離境令主要受《入境條例》(第115章)規管,包括第20及43條。控方須證明的事項,取決於確切控罪、控罪詳情及法定定義。

控方負有舉證責任,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罪行的每項必要元素。

法定條文

《入境條例》(第115章),包括第20及43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43(1)(a)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如遞解離境令對其有效的人違反該令而留在香港,該人即屬犯罪。

相關罪行

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可能構成違反《入境條例》(第115章)第38(1)(b)條第38AA條的罪行。

大部分人士均合法進入香港,但亦有人未經合法授權入境。例如,某人違反遞解離境令或遣送離境令進入香港並繼續留港,上述條文便可能適用。

最高刑罰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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