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罪行

违反递解离境令

概览

违反递解离境令的法律规定

违反递解离境令主要受《入境条例》(第115章)规管,包括第20及43条。控方须证明的事项,取决于确切控罪、控罪详情及法定定义。

控方负有举证责任,必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罪行的每项必要元素。

法定条文

《入境条例》(第115章),包括第20及43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43(1)(a)条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如递解离境令对其有效的人违反该令而留在香港,该人即属犯罪。

相关罪行

未经入境事务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

未经入境事务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可能构成违反《入境条例》(第115章)第38(1)(b)条第38AA条的罪行。

大部分人士均合法进入香港,但亦有人未经合法授权入境。例如,某人违反递解离境令或遣送离境令进入香港并继续留港,上述条文便可能适用。

最高刑罚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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