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違反逗留條件及逾期居留的法律規定
在香港,違反逗留條件屬《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1條所訂的嚴重刑事罪行,最高可處 港幣50,000元罰款及 監禁2年。任何人違反其獲准入境或留港所附帶的限制,即可能干犯此罪。
常見的違規情況
未經許可受僱: 從事超出獲批簽證或僱傭條件範圍的有薪或無薪工作,包括自由職業或兼職工作。例如,外籍家庭傭工從事獲批僱傭安排以外的工作。
逾期居留: 未有在旅行證件所載的逗留期限屆滿當日或之前離開香港。
商業活動: 在沒有有效工作簽證的情況下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
未經許可就學: 在逗留條件並不准許就學的情況下,入讀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
法定條文
《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1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罪行元素
控方必須證明的事項
逗留條件
控方必須指出一項對被告人有效的逗留條件,並證明被告人作出違反該條件的行為。相關行為可包括在獲准逗留期限屆滿後仍留在香港、未經許可受僱或未經許可就學。
所需情況
有關行為必須屬《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1條的適用範圍,並符合相關定義及地域適用規定。
犯罪意念
控方必須證明獲准逗留的事實及被指稱的違規行為。被告人的知情程度、真誠的事實誤解或特殊情況是否相關,須視乎所涉法定爭議及現有證據而定。
並無合法權限或適用的免責辯護
如證據帶出任何明文法定例外、合法權限或免責辯護,法庭須按照適用的法律舉證責任予以處理。
判刑考慮
加刑因素
如違反逗留條件同時涉及非法受僱、文件詐騙、重複犯案或違反現行遞解離境令,法庭可視之為較嚴重的案件。部分行為本身構成須另行判刑的獨立罪行,而不僅是第41條罪行的加刑因素。
- 非法受僱: 在香港工作的逾期居留者亦可能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被檢控。法院就非法受僱罪行採取阻嚇性判刑政策,並曾採用監禁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如涉及多項控罪,各項刑期同期或分期執行,須視乎案情、罪行之間的關係及整體刑罰原則而定。
- 使用虛假或偽造文件: 使用虛假或偽造護照、經改動的入境標籤或其他旅行證件,可能導致根據第42條提出的獨立控罪。部分管有或使用文件罪行的判刑案例曾採用約12至1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然而,適當刑罰須視乎確切條款、文件種類、擬作用途及犯案者的角色而定。
- 違反先前的遞解離境令: 違反遞解離境令而返回香港或留在香港,屬獨立而嚴重的罪行。上訴案例曾就違反遞解離境令考慮以監禁3年作為量刑起點;最終刑罰及其與任何非法留港罪行刑期的關係,須視乎案情及整體刑罰原則而定。
最高刑罰
- 最高可處 港幣50,000元(第5級)罰款及 監禁2年。
- 可能被遞解或遣送離境: 違法者在服刑後或被檢控後,可能面臨遞解離境令或遣送離境令。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