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违反逗留条件及逾期居留的法律规定
在香港,违反逗留条件属《入境条例》(第115章)第41条所订的严重刑事罪行,最高可处 港币50,000元罚款及 监禁2年。任何人违反其获准入境或留港所附带的限制,即可能干犯此罪。
常见的违规情况
未经许可受雇: 从事超出获批签证或雇佣条件范围的有薪或无薪工作,包括自由职业或兼职工作。例如,外籍家庭佣工从事获批雇佣安排以外的工作。
逾期居留: 未有在旅行证件所载的逗留期限届满当日或之前离开香港。
商业活动: 在没有有效工作签证的情况下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
未经许可就学: 在逗留条件并不准许就学的情况下,入读学校、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
法定条文
《入境条例》(第115章)第41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经定罪后,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罪行元素
控方必须证明的事项
逗留条件
控方必须指出一项对被告人有效的逗留条件,并证明被告人作出违反该条件的行为。相关行为可包括在获准逗留期限届满后仍留在香港、未经许可受雇或未经许可就学。
所需情况
有关行为必须属《入境条例》(第115章)第41条的适用范围,并符合相关定义及地域适用规定。
犯罪意念
控方必须证明获准逗留的事实及被指称的违规行为。被告人的知情程度、真诚的事实误解或特殊情况是否相关,须视乎所涉法定争议及现有证据而定。
并无合法权限或适用的免责辩护
如证据带出任何明文法定例外、合法权限或免责辩护,法庭须按照适用的法律举证责任予以处理。
判刑考虑
加刑因素
如违反逗留条件同时涉及非法受雇、文件诈骗、重复犯案或违反现行递解离境令,法庭可视之为较严重的案件。部分行为本身构成须另行判刑的独立罪行,而不仅是第41条罪行的加刑因素。
- 非法受雇: 在香港工作的逾期居留者亦可能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被检控。法院就非法受雇罪行采取阻吓性判刑政策,并曾采用监禁15个月作为量刑起点。如涉及多项控罪,各项刑期同期或分期执行,须视乎案情、罪行之间的关系及整体刑罚原则而定。
- 使用虚假或伪造文件: 使用虚假或伪造护照、经改动的入境标签或其他旅行证件,可能导致根据第42条提出的独立控罪。部分管有或使用文件罪行的判刑案例曾采用约12至18个月监禁作为量刑起点;然而,适当刑罚须视乎确切条款、文件种类、拟作用途及犯案者的角色而定。
- 违反先前的递解离境令: 违反递解离境令而返回香港或留在香港,属独立而严重的罪行。上诉案例曾就违反递解离境令考虑以监禁3年作为量刑起点;最终刑罚及其与任何非法留港罪行刑期的关系,须视乎案情及整体刑罚原则而定。
最高刑罚
- 最高可处 港币50,000元(第5级)罚款及 监禁2年。
- 可能被递解或遣送离境: 违法者在服刑后或被检控后,可能面临递解离境令或遣送离境令。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