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出證據
處理刑事案件的另一途徑
律政司在律政司司長的監督下,負責香港所有刑事檢控的啟動、進行或終止。該裁量權必須根據證據及公眾利益行使。
刑事定罪可能對個人和職業生涯產生深遠影響。對於某些首次被控輕微或非嚴重罪行的被告而言,不提出證據簽保守行為令可作為一種相稱的解決方式,避免留下定罪記錄。
檢控標準
公眾利益裁量權
律政司負責監督香港所有刑事檢控。只有在可獲得的可接納證據顯示有合理定罪前景,且公眾利益要求繼續檢控的情況下,才應進行檢控。
在評估公眾利益時,檢控官可考慮被指稱罪行的性質及嚴重程度、當事人的罪責、年齡、紀錄、品格及精神狀況、是否曾經合作或表現悔意、受害人的意見,以及是否有其他有效的處理方式。
對於首次被控輕微或非嚴重罪行的被告而言,定罪的後果可能與行為的嚴重程度不相稱。在適當情況下,控方可同意不提出證據,條件是被告人接受簽保守行為令。
替代處置方案
甚麼是不提出證據簽保守行為令
簽保守行為令是一項預防性措施,而非定罪後的刑罰。該程序依據法院的普通法和法定權力,包括《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61條。
被告人提出申述要求控方以不提出證據簽保守行為令的方式處理控罪。若控方同意,將在聆訊時不提出證據,並要求法院在被告人簽立擔保及接受相關事實的條件下撤回或撤銷控罪。法院隨後會考慮該申請並作出相應命令。
被告人承諾遵守法紀及保持行為良好,並可受指定條件約束;簽保期限由法庭決定,最長為兩年。
被告人承諾若違反承諾將支付指明的款額。該款額通常在作出命令時僅作認諾而非即時支付。
結果
簽保守行為令的法律效果
當控方不提出證據時,被告人不會留下刑事定罪紀錄,但必須承認雙方議定的事實,並嚴格遵守簽保承諾及法庭施加的任何條件。
簽保守行為令不應視為自動結果或簡單警告。控方和法院必須確認該命令有事實支持並符合防止犯罪作用的司法利益。未能簽立擔保或違反其條款可能產生嚴重的法律後果。
法律代表
為簽保提出申述
申請簽保需要仔細分析並提出有說服力的申述,內容須根據證據、被指稱的行為和客戶的個別情況而量身定制。控方會根據每案的事實進行考慮;嚴重或頻生的罪行較少以這種方式解決。
MCS 可審閱控方材料,識別證據或法律問題,並評估案件是否適合提出簽保建議。
我們可向控方準備重點突出的申述,說明不提出證據簽保守行為令為何能提供適當及相稱的解決方式,以及為何繼續檢控不符合公眾利益。
我們可整理品格推薦信和支援材料,涵蓋客戶的紀錄、悔意、改過自新、個人情況及其他與公眾利益相關的因素。
若控方接納建議,MCS 可解釋議定的程序、就簽保承諾及相關條件提供意見,並在聆訊時代表客戶出庭。
官方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