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保釋
程序進行期間的人身自由
保釋讓涉嫌或被控干犯罪行的人在調查或刑事法律程序繼續進行期間維持人身自由。保釋體現無罪推定原則,同時讓執法機構或法院處理該人可能不依期返回、再次干犯罪行或妨礙司法公正的風險。
保釋並非無條件釋放。具體程序、作出決定的人員或機關,以及可施加的條件,取決於案件仍在調查階段,還是已進入法院程序。
程序概覽
保釋程序
被落案起訴前
警方保釋
一個人被捕後,警方、廉政公署或其他執法機構在繼續調查期間,可准予該人保釋。保釋形式可以是自簽擔保或現金保釋。該人通常須於指定日期及時間返回有關執法機構報到。
MCS 可在警署或執法機構辦事處提供法律意見、與調查人員溝通、就保釋及建議的保釋條件作出針對性陳詞,並解釋當事人在下一個保釋報到日期前須處理的事項。
被落案起訴後
法院保釋
一個人被落案起訴及帶到法院後,是否准予保釋將由法院決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D條訂明一般的保釋權利,但須受法定例外情況及法院認為必要的任何條件所規限。
法院可考慮是否有實質理由相信被控人不會依期出席聆訊、會在保釋期間干犯罪行或干擾證人。被指控罪行的嚴重程度、證據、被控人的個人情況及所提出的實際保障措施,均屬相關考慮因素。
MCS 律師經常以訟辯律師身分為客戶提出保釋申請,包括控方反對保釋的爭議性申請。我們亦曾協助眾多客戶在情況有變或某項條件變得過於嚴苛時,申請更改現有保釋條件。
實際保障措施
常見保釋條件
保釋條件會因應個別案件中識別到的風險而制定。法院可施加下列一項或多項條件。
財務擔保
法院可要求被控人繳存指定現金或作出擔保,以確保其依期出席聆訊。
擔保人
合適的第三方可承諾確保被控人歸押,有關承諾有時亦須附帶財務擔保。
旅遊限制
法院可要求被控人交出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並禁止其離開香港。
居住規定
被控人可能須居於經核實的地址,並在更改地址前通知有關當局。
報到規定
法院可規定被控人定期到指定警署或執法機構報到。
禁止干擾
法院可禁止被控人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投訴人或同案被告人。
保釋被拒時
保釋被拒的決定可重新考慮
被裁判官拒絕保釋的人通常會繼續被羈押,除非其後提出的申請獲准保釋。被控人可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申請。等候在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審訊期間的保釋申請,以及某些上訴情況下的保釋申請,亦由高等法院處理。
MCS 可審視拒絕保釋的理由,評估較有力的保障措施或新資料能否回應法院的關注,準備所需的支持文件,並在高等法院與經驗豐富的大律師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