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相互法律協助
第525章下的跨境取證及資產追討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資產限制、沒收及跨境取證的國際合作,主要受《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規管。
在此框架下,香港以外地方可請求協助限制可用以履行外地沒收令的財產、登記及執行符合資格的外地沒收令,或就刑事事宜取得證據及其他協助。請求由律政司相互法律協助組處理。
最新情況及協定狀況
香港目前的相互法律協助網絡
律政司截至2026年6月2日更新的官方名單載列以下情況。
現行有效的協定
比利時、捷克共和國、丹麥、印度、印度尼西亞、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大韓民國、馬來西亞、蒙古、菲律賓、波蘭、葡萄牙、新加坡、南非、西班牙、斯里蘭卡、瑞典、瑞士及烏克蘭律政司目前列有21項生效的雙邊相互法律協助協定。
已暫停的協定
澳洲、加拿大、芬蘭、法國、德國、愛爾蘭、荷蘭、新西蘭、英國及美國有關協定仍載於名單,但已被註明暫停實施。
已簽署但尚未生效
阿根廷、哈薩克斯坦、俄羅斯、越南及贊比亞有關協定已經簽署,但目前尚未生效。
法定條文及應用
第525章下的法律機制
每項請求均須符合該條例及任何適用雙邊協定或附屬法例命令。
外地沒收令
根據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作出的命令,用以追討與外地嚴重罪行相關的指明酬賞、衍生財產、犯罪工具財產或金錢利益。
第525章容許符合資格的外地沒收令在香港登記及執行,即使外地程序在形式上屬民事程序或針對財產。
雙重犯罪規定
在該條例及任何適用安排的規限下,除非相關行為如在香港發生亦會構成罪行,否則律政司司長不得依從請求。
如相關外地行為並不對應香港的刑事罪行,可拒絕提供協助。
政治及歧視性限制
如有充分理由證明請求具有受禁制的政治或歧視性目的,包括基於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使某人蒙受不利,則必須拒絕協助。
法定審查程序旨在防止相互法律協助程序被濫用作政治迫害或歧視性待遇。
第三者權利的保障
聲稱對受限制財產享有權益的人,可向原訟法庭尋求濟助,並可在有關登記或執行的程序中陳詞。
無辜擁有人、業務夥伴或其他合法申索人,可就命令影響其財產的部分申請更改或撤銷命令。
資產限制程序及辯護策略
由外地請求至司法限制
行政審查後會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受影響人士其後可向法院尋求適當濟助。
行政審查及申請
外地主管機關向作為香港中央機關的律政司司長提出請求。如法定規定獲符合,律政司司長可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向原訟法庭申請限制令。
限制及送達
法院可禁止處置指明的可變現財產。命令一經送達,受影響人士及機構必須遵守其條款;具體範圍視乎命令的字眼。
質疑雙重犯罪
受影響人士可主張所依據的行為不會在香港構成罪行,或其他法定先決條件尚未獲符合。
生活及法律開支
在法定制度及法院酌情權的規限下,可申請更改命令,以准許支付合理生活或法律開支。
保障第三者財產
聲稱具有合法權益的人,可指出並非由目標人士實益擁有或不應納入命令範圍的財產。
延誤及程序公正
視乎個案事實,如外地程序未有進展、法定條件不再獲符合,或原申請未有公平呈交重要資料,可請求法院更改或撤銷命令。
MCS如何提供協助
應對跨境資產限制
MCS可審閱外地請求及香港限制令,評估法定規定及雙重犯罪原則是否獲符合,並向受影響的個人、公司及無辜第三者提供法律意見。我們可申請更改或撤銷命令、尋求准許支付合理生活及法律開支、保障不應納入請求範圍的財產,並與海外律師協調香港方面的應對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