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相互法律协助
第525章下的跨境取证及资产追讨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资产限制、没收及跨境取证的国际合作,主要受《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525章)规管。
在此框架下,香港以外地方可请求协助限制可用以履行外地没收令的财产、登记及执行符合资格的外地没收令,或就刑事事宜取得证据及其他协助。请求由律政司相互法律协助组处理。
最新情况及协定状况
香港目前的相互法律协助网络
律政司截至2026年6月2日更新的官方名单载列以下情况。
现行有效的协定
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印度、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大韩民国、马来西亚、蒙古、菲律宾、波兰、葡萄牙、新加坡、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瑞典、瑞士及乌克兰律政司目前列有21项生效的双边相互法律协助协定。
已暂停的协定
澳洲、加拿大、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荷兰、新西兰、英国及美国有关协定仍载于名单,但已被注明暂停实施。
已签署但尚未生效
阿根廷、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越南及赞比亚有关协定已经签署,但目前尚未生效。
法定条文及应用
第525章下的法律机制
每项请求均须符合该条例及任何适用双边协定或附属法例命令。
外地没收令
根据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作出的命令,用以追讨与外地严重罪行相关的指明酬赏、衍生财产、犯罪工具财产或金钱利益。
第525章容许符合资格的外地没收令在香港登记及执行,即使外地程序在形式上属民事程序或针对财产。
双重犯罪规定
在该条例及任何适用安排的规限下,除非相关行为如在香港发生亦会构成罪行,否则律政司司长不得依从请求。
如相关外地行为并不对应香港的刑事罪行,可拒绝提供协助。
政治及歧视性限制
如有充分理由证明请求具有受禁制的政治或歧视性目的,包括基于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使某人蒙受不利,则必须拒绝协助。
法定审查程序旨在防止相互法律协助程序被滥用作政治迫害或歧视性待遇。
第三者权利的保障
声称对受限制财产享有权益的人,可向原讼法庭寻求济助,并可在有关登记或执行的程序中陈词。
无辜拥有人、业务伙伴或其他合法申索人,可就命令影响其财产的部分申请更改或撤销命令。
资产限制程序及辩护策略
由外地请求至司法限制
行政审查后会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受影响人士其后可向法院寻求适当济助。
行政审查及申请
外地主管机关向作为香港中央机关的律政司司长提出请求。如法定规定获符合,律政司司长可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向原讼法庭申请限制令。
限制及送达
法院可禁止处置指明的可变现财产。命令一经送达,受影响人士及机构必须遵守其条款;具体范围视乎命令的字眼。
质疑双重犯罪
受影响人士可主张所依据的行为不会在香港构成罪行,或其他法定先决条件尚未获符合。
生活及法律开支
在法定制度及法院酌情权的规限下,可申请更改命令,以准许支付合理生活或法律开支。
保障第三者财产
声称具有合法权益的人,可指出并非由目标人士实益拥有或不应纳入命令范围的财产。
延误及程序公正
视乎个案事实,如外地程序未有进展、法定条件不再获符合,或原申请未有公平呈交重要资料,可请求法院更改或撤销命令。
MCS如何提供协助
应对跨境资产限制
MCS可审阅外地请求及香港限制令,评估法定规定及双重犯罪原则是否获符合,并向受影响的个人、公司及无辜第三者提供法律意见。我们可申请更改或撤销命令、寻求准许支付合理生活及法律开支、保障不应纳入请求范围的财产,并与海外律师协调香港方面的应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