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香港法庭嚴肅處理襲擊警務人員案件,定罪後往往會判處即時監禁,以阻嚇同類襲擊並保障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安全。控方可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36條或《警隊條例》(第232章)第63條提出控罪;被告根據哪一條文被控,會對判刑產生影響。
涉嫌襲擊警務人員的兩條法定控罪途徑
《侵害人身罪條例》
有關條文適用於任何人「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的情況。罪行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最高可判處監禁2年。
《警隊條例》
有關條文適用於任何人「襲擊或抗拒任何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的情況。罪行循簡易程序審訊,最高可判處罰款港幣5,000元及監禁6個月。
襲擊警務人員的構成元素
襲擊或抗拒
控方必須證明襲擊,或在適用情況下證明抗拒。襲擊包括蓄意或罔顧後果地施加非法武力,以及蓄意或罔顧後果地令他人恐懼會即時遭受非法暴力的行為。
事主是警務人員
控罪必須涉及警務人員。身分辨認、制服、警務人員的說話與行為及其他證據,均可能與被告當時所知或真誠相信的事情有關。
警務人員正在執行職務
控方必須證明在指稱的襲擊或抗拒發生時,該警務人員正在執行或正當執行職務。因此,拘捕、扣留、搜查或其他警務行動是否合法,可能是案件的核心爭議。
所需犯罪意念
控方必須證明所指稱的襲擊或抗拒行為具備所需犯罪意念。法庭須按證據評估被告是否真誠誤解當時情況,包括被告是否相信警務人員並非正在合法執行職務。
警務人員必須正在執行職務
這是兩項控罪均須具備的必要元素。如控方不能證明警務人員在關鍵時間正合法執行警務,罪行便不能成立。如指控源於拘捕、扣留、進入處所、搜查或使用武力,便須仔細審視警務行動的法律基礎及執行方式。
某人不同意警務人員、質疑其權力或行使緘默權,並不足以單獨證明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法庭必須裁定實際發生的事情,並套用個別控罪的構成元素。
兩項條文的分別
可判處的刑罰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所選控罪
| 事項 | 第36條 | 第63條 |
|---|---|---|
| 法例條文 | 第212章第36(b)條 | 第232章第63條 |
| 相關行為 | 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或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 | 襲擊或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 審訊方式 | 循簡易或公訴程序 | 只循簡易程序 |
| 最高監禁刑期 | 2年 | 6個月 |
| 最高罰款 | 條文沒有指明罰款 | 港幣5,000元 |
判刑
法庭通常會考慮即時監禁
上訴法庭曾強調襲擊警務人員的嚴重性及公眾阻嚇的需要,但判刑仍須視乎個別案情。法庭會考慮有關行為、周遭情況、傷勢、被告角色、答辯及個人求情因素,以及控罪條文所訂的最高刑罰。
MCS如何協助
辯護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我們曾代表被控襲擊警務人員的人士並成功為其抗辯,可為面對此類控罪的人士提供協助及法律意見。
MCS可審視所有相關控方證據及被指稱由被告作出的確切行為。我們可由調查及錄取口供階段開始提供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並一直處理審訊、答辯及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