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香港法庭严肃处理袭击警务人员案件,定罪后往往会判处即时监禁,以阻吓同类袭击并保障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安全。控方可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36条或《警队条例》(第232章)第63条提出控罪;被告根据哪一条文被控,会对判刑产生影响。
涉嫌袭击警务人员的两条法定控罪途径
《侵害人身罪条例》
有关条文适用于任何人「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的情况。罪行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最高可判处监禁2年。
《警队条例》
有关条文适用于任何人「袭击或抗拒任何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的情况。罪行循简易程序审讯,最高可判处罚款港币5,000元及监禁6个月。
袭击警务人员的构成元素
袭击或抗拒
控方必须证明袭击,或在适用情况下证明抗拒。袭击包括蓄意或罔顾后果地施加非法武力,以及蓄意或罔顾后果地令他人恐惧会即时遭受非法暴力的行为。
事主是警务人员
控罪必须涉及警务人员。身分辨认、制服、警务人员的说话与行为及其他证据,均可能与被告当时所知或真诚相信的事情有关。
警务人员正在执行职务
控方必须证明在指称的袭击或抗拒发生时,该警务人员正在执行或正当执行职务。因此,拘捕、扣留、搜查或其他警务行动是否合法,可能是案件的核心争议。
所需犯罪意念
控方必须证明所指称的袭击或抗拒行为具备所需犯罪意念。法庭须按证据评估被告是否真诚误解当时情况,包括被告是否相信警务人员并非正在合法执行职务。
警务人员必须正在执行职务
这是两项控罪均须具备的必要元素。如控方不能证明警务人员在关键时间正合法执行警务,罪行便不能成立。如指控源于拘捕、扣留、进入处所、搜查或使用武力,便须仔细审视警务行动的法律基础及执行方式。
某人不同意警务人员、质疑其权力或行使缄默权,并不足以单独证明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法庭必须裁定实际发生的事情,并套用个别控罪的构成元素。
两项条文的分别
可判处的刑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选控罪
| 事项 | 第36条 | 第63条 |
|---|---|---|
| 法例条文 | 第212章第36(b)条 | 第232章第63条 |
| 相关行为 | 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或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 | 袭击或抗拒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 |
| 审讯方式 | 循简易或公诉程序 | 只循简易程序 |
| 最高监禁刑期 | 2年 | 6个月 |
| 最高罚款 | 条文没有指明罚款 | 港币5,000元 |
判刑
法庭通常会考虑即时监禁
上诉法庭曾强调袭击警务人员的严重性及公众阻吓的需要,但判刑仍须视乎个别案情。法庭会考虑有关行为、周遭情况、伤势、被告角色、答辩及个人求情因素,以及控罪条文所订的最高刑罚。
MCS如何协助
辩护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我们曾代表被控袭击警务人员的人士并成功为其抗辩,可为面对此类控罪的人士提供协助及法律意见。
MCS可审视所有相关控方证据及被指称由被告作出的确切行为。我们可由调查及录取口供阶段开始提供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并一直处理审讯、答辩及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