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拘捕程序
警方的拘捕權力
在香港,警方及廉政公署等執法機關在法例訂明的情況下,有權截停、搜查、問話及拘捕。所適用的具體權力及法律門檻,須視乎執法機關、所援引的法例,以及有關人員是截停、搜查、羈留、問話或拘捕該名人士而定。
下文主要說明警方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行使的權力。廉政公署則受其他法例規管,而有關法例可能訂明不同的權力及保障。
法定拘捕及搜查權力
《警隊條例》
警方權力
警方權力主要受《警隊條例》(第232章)規管。法定門檻及權力範圍,須視乎警務人員擬採取的行動而定。第54條規管在公眾地方截停、扣留及搜查,而第50條則規管無手令拘捕。
搜查保障
在不妨礙行動效率的情況下,警務人員應在搜查前解釋搜查理由及擬進行的範圍。搜查被扣留人士一般應由同性別的警務人員進行,並須以尊重該人士尊嚴的方式處理。
其他法定權力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及《公安條例》(第245章)等特定法例,亦就危險藥物及攻擊性武器等事項賦予額外的搜查及檢取權力。
警方何時可以截停及搜查
《警隊條例》第54條
第54條區分截停形迹可疑人士的權力,以及在有合理懷疑時進一步扣留及搜查該人士的權力。
- 形迹可疑——第54(1)條: 警方可在公眾地方截停形迹可疑的人,要求其出示身分證明,並解釋其行為。條文及任何相關扣留權力,均須按個別事件的實際情況適用。
- 客觀合理懷疑——第54(2)條: 如警務人員合理懷疑某人已犯罪、即將犯罪或意圖犯罪,可搜查該人,以尋找任何可能對調查有價值的物品。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及《公安條例》(第245章)等特定法例,亦就藥物、武器及其他指明事項賦予進一步搜查權力。
警方何時可以作出拘捕
根據第50條作出無手令拘捕
根據《警隊條例》第50(1)條,如警務人員合理相信某人將被控以法例已訂定刑罰的罪行,或合理懷疑某人犯了首次定罪即可判處監禁的罪行,可在無手令的情況下將該人拘捕。該條亦涵蓋看來不能以傳票送達的罪行,以及合理地被懷疑可予遞解離境的人。
何謂合理懷疑
由客觀理據支持的真誠懷疑
足以支持拘捕的合理懷疑,要求執行拘捕的警務人員在拘捕當時,真誠地抱有主觀懷疑,而該懷疑須有客觀事實依據支持。香港案例採用兩部分的測試。
主觀元素
有關警務人員必須真誠及誠實地懷疑該人犯了相關罪行。
客觀元素
警務人員當時掌握的資料,必須足以令一名處於相同情況的合理人士產生同樣的懷疑。
有關標準的主要特點
不能僅憑臆測
模糊的直覺、感覺或僅僅存在犯罪的可能性,均不足以構成合理懷疑。必須有能夠支持該懷疑的客觀材料,例如親眼觀察到的行為、實物證據或具充分可信性的資料。香港案例(包括 Chan Sze-shing v Attorney General)亦反映這項區別。
低於表面證供成立的門檻
執行拘捕的警務人員毋須掌握足以證明罪行、確立表面證供成立或取得定罪的證據。拘捕門檻明顯低於提出檢控的標準,亦低於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
按拘捕當時的情況評定
拘捕是否合法,須按警務人員作出拘捕時所掌握的事實及資料評定。其後才發現的證據,不能追溯性地補足拘捕當時欠缺的理據。
法律權利及保障
保障由拘捕一刻開始適用
拘捕理由
被捕人士必須獲迅速以清晰語言告知其已被拘捕,並獲告知拘捕的主要理由及依據。
律師服務
被警方羈留的人士有權與律師私下溝通,並可要求律師在警方會面期間在場。警方通知書訂明,行使這些權利不得對調查或司法工作造成不合理的延誤或妨礙。
獲准保釋
根據警方的一般指引,除非有充分理由繼續羈留,被捕人士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獲無條件釋放或保釋。相關考慮因素包括罪行的嚴重程度、潛逃或再次犯罪的風險、干擾證人或調查,以及妨礙司法公正的風險。
羈留及問話規則
羈留必須持續具有必要性及法律依據
48小時時限
就《警隊條例》下的一般拘捕而言,被捕人士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被帶到裁判官席前;除非較早獲釋,最遲須在被捕後48小時內被帶到裁判官席前。48小時是最長時限,並非預設羈留期。如羈留的合法目的已告終止,不得僅因時限尚未屆滿而繼續羈留。其他法定制度或法庭命令可能影響適用情況。
緘默權
緘默權受普通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疑犯沒有義務回答問題,但應與律師考慮有關決定的具體情況及可能後果。被羈留人士亦應獲發警方的《給予被警方羈留或涉及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Pol. 153)。該通知書應仔細閱讀並妥善保存,以供參考;其中說明多項重要權利,包括聯絡律師、與親友溝通、取得警誡下書面紀錄的副本、接受醫療護理,以及要求獲釋或保釋。該通知書是正式警誡及緘默權以外的補充,並不能取代兩者。
詳情請參閱警方錄取口供頁面 ↗MCS如何提供協助
在調查初期提供法律意見
MCS可到警署為客戶在警誡會面前及進行期間提供法律意見,並就釋放及警方保釋作出陳詞。本行法律團隊經常應被捕人士家屬或朋友的緊急委託,前往香港各區警署,即時在場提供律師服務、陪同疑犯,並引導其應對複雜的警誡會面程序。
官方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