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拘捕程序
警方的拘捕权力
在香港,警方及廉政公署等执法机关在法例订明的情况下,有权截停、搜查、问话及拘捕。所适用的具体权力及法律门槛,须视乎执法机关、所援引的法例,以及有关人员是截停、搜查、羁留、问话或拘捕该名人士而定。
下文主要说明警方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行使的权力。廉政公署则受其他法例规管,而有关法例可能订明不同的权力及保障。
法定拘捕及搜查权力
《警队条例》
警方权力
警方权力主要受《警队条例》(第232章)规管。法定门槛及权力范围,须视乎警务人员拟采取的行动而定。第54条规管在公众地方截停、扣留及搜查,而第50条则规管无手令拘捕。
搜查保障
在不妨碍行动效率的情况下,警务人员应在搜查前解释搜查理由及拟进行的范围。搜查被扣留人士一般应由同性别的警务人员进行,并须以尊重该人士尊严的方式处理。
其他法定权力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及《公安条例》(第245章)等特定法例,亦就危险药物及攻击性武器等事项赋予额外的搜查及检取权力。
警方何时可以截停及搜查
《警队条例》第54条
第54条区分截停形迹可疑人士的权力,以及在有合理怀疑时进一步扣留及搜查该人士的权力。
- 形迹可疑——第54(1)条: 警方可在公众地方截停形迹可疑的人,要求其出示身分证明,并解释其行为。条文及任何相关扣留权力,均须按个别事件的实际情况适用。
- 客观合理怀疑——第54(2)条: 如警务人员合理怀疑某人已犯罪、即将犯罪或意图犯罪,可搜查该人,以寻找任何可能对调查有价值的物品。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及《公安条例》(第245章)等特定法例,亦就药物、武器及其他指明事项赋予进一步搜查权力。
警方何时可以作出拘捕
根据第50条作出无手令拘捕
根据《警队条例》第50(1)条,如警务人员合理相信某人将被控以法例已订定刑罚的罪行,或合理怀疑某人犯了首次定罪即可判处监禁的罪行,可在无手令的情况下将该人拘捕。该条亦涵盖看来不能以传票送达的罪行,以及合理地被怀疑可予递解离境的人。
何谓合理怀疑
由客观理据支持的真诚怀疑
足以支持拘捕的合理怀疑,要求执行拘捕的警务人员在拘捕当时,真诚地抱有主观怀疑,而该怀疑须有客观事实依据支持。香港案例采用两部分的测试。
主观元素
有关警务人员必须真诚及诚实地怀疑该人犯了相关罪行。
客观元素
警务人员当时掌握的资料,必须足以令一名处于相同情况的合理人士产生同样的怀疑。
有关标准的主要特点
不能仅凭臆测
模糊的直觉、感觉或仅仅存在犯罪的可能性,均不足以构成合理怀疑。必须有能够支持该怀疑的客观材料,例如亲眼观察到的行为、实物证据或具充分可信性的资料。香港案例(包括 Chan Sze-shing v Attorney General)亦反映这项区别。
低于表面证供成立的门槛
执行拘捕的警务人员毋须掌握足以证明罪行、确立表面证供成立或取得定罪的证据。拘捕门槛明显低于提出检控的标准,亦低于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疑点的举证标准。
按拘捕当时的情况评定
拘捕是否合法,须按警务人员作出拘捕时所掌握的事实及资料评定。其后才发现的证据,不能追溯性地补足拘捕当时欠缺的理据。
法律权利及保障
保障由拘捕一刻开始适用
拘捕理由
被捕人士必须获迅速以清晰语言告知其已被拘捕,并获告知拘捕的主要理由及依据。
律师服务
被警方羁留的人士有权与律师私下沟通,并可要求律师在警方会面期间在场。警方通知书订明,行使这些权利不得对调查或司法工作造成不合理的延误或妨碍。
获准保释
根据警方的一般指引,除非有充分理由继续羁留,被捕人士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获无条件释放或保释。相关考虑因素包括罪行的严重程度、潜逃或再次犯罪的风险、干扰证人或调查,以及妨碍司法公正的风险。
羁留及问话规则
羁留必须持续具有必要性及法律依据
48小时时限
就《警队条例》下的一般拘捕而言,被捕人士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被带到裁判官席前;除非较早获释,最迟须在被捕后48小时内被带到裁判官席前。48小时是最长时限,并非预设羁留期。如羁留的合法目的已告终止,不得仅因时限尚未届满而继续羁留。其他法定制度或法庭命令可能影响适用情况。
缄默权
缄默权受普通法及《香港人权法案》保障。疑犯没有义务回答问题,但应与律师考虑有关决定的具体情况及可能后果。被羁留人士亦应获发警方的《给予被警方羁留或涉及警方调查人士的通知书》(Pol. 153)。该通知书应仔细阅读并妥善保存,以供参考;其中说明多项重要权利,包括联络律师、与亲友沟通、取得警诫下书面纪录的副本、接受医疗护理,以及要求获释或保释。该通知书是正式警诫及缄默权以外的补充,并不能取代两者。
详情请参阅警方录取口供页面 ↗MCS如何提供协助
在调查初期提供法律意见
MCS可到警署为客户在警诫会面前及进行期间提供法律意见,并就释放及警方保释作出陈词。本行法律团队经常应被捕人士家属或朋友的紧急委托,前往香港各区警署,即时在场提供律师服务、陪同疑犯,并引导其应对复杂的警诫会面程序。
官方参考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