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發展與法律概述
從金融機構到更廣泛的預防性合規制度
香港預防性合規的主要監管支柱是《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AMLO,第 615 章)。它於 2012 年作為《打擊洗黑錢和打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開始實施。
法例在2018年作出重大擴展:條例名稱刪除括號內的「金融機構」,並把法定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延伸至指定非金融業務及專業,包括法律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地產代理,以及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制度其後再度擴展,自2023年4月1日起亦規管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特定金融機構的預防性要求
CDD和備存紀錄超越了傳統金融
對指定經銷商實施註冊登記和監管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不只着眼於檢控處理犯罪得益的行為,亦要求金融機構及受規管業務主動保障金融體系。條例把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訂為法定責任,並賦予香港相關主管當局查察、調查及紀律處分權力。
AMLO 的營運核心
強制性合規義務
法定要求及其實際應用如下。
客戶盡職審查
法律規定金融機構須在附表2所列的情況下採取訂明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包括在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符合條件的非經常交易之前,以及在懷疑涉及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時。
應用銀行、經紀及保險業務須識別並核實客戶及實益擁有人的身分、了解業務關係的目的及擬議性質,並在法定觸發情況出現時採取所需措施。
備存紀錄要求
法律規定所需的客戶身分識別文件、數據及資料,一般須在業務關係終止後保存至少五年;交易紀錄亦須保存適用的五年期限。
應用機構須在法定保存期內妥善保存身分、公司及交易紀錄,以便重組有關業務關係及個別交易的情況。
檢查的權力
法律規定獲授權人員可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金融機構的業務處所,查閱或複製紀錄及文件,以確定該機構是否遵守本條例。
應用獲授權的監管查察人員可進入業務處所、查閱合規紀錄並製作副本,以確定機構是否履行法定的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責任。
違規和規避
第 5 條規定的刑事罪行要件
與 OSCO 下的洗黑錢不同,AMLO 的第 5 條針對的是違反指定客戶盡職審查和備存紀錄要求的行為。追究責任的具體途徑取決於受監管人員、適用的要求和所證明的主觀意圖。
個人或實體的狀況
被告必須符合管轄相關金融機構或受監管人士的法定制度。
違規情況
控方必須證明未遵守附表 2 中適用的 CDD 或備存紀錄要求。
所需的心態
如果故意或罔顧後果地實施違法行為,則適用第 5 條規定的刑事責任。如果意圖欺騙相關機構而實施違規行為,則適用更嚴重的等級。
監管機構
一個法定框架下的特定行業監管
四個主要機構負責監管金融機構和 AMLO 規定的特定註冊部門。指定專業也須遵守適用於各自行業的監管安排和專業規則。
法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