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发展与法律概述
从金融机构到更广泛的预防性合规制度
香港预防性合规的主要监管支柱是《打击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AMLO,第 615 章)。它于 2012 年作为《打击洗黑钱和打击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开始实施。
法例在2018年作出重大扩展:条例名称删除括号内的「金融机构」,并把法定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规定延伸至指定非金融业务及专业,包括法律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地产代理,以及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制度其后再度扩展,自2023年4月1日起亦规管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
特定金融机构的预防性要求
CDD和备存纪录超越了传统金融
对指定经销商实施注册登记和监管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不只着眼于检控处理犯罪得益的行为,亦要求金融机构及受规管业务主动保障金融体系。条例把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订为法定责任,并赋予香港相关主管当局查察、调查及纪律处分权力。
AMLO 的营运核心
强制性合规义务
法定要求及其实际应用如下。
客户尽职审查
法律规定金融机构须在附表2所列的情况下采取订明的客户尽职审查措施,包括在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符合条件的非经常交易之前,以及在怀疑涉及洗黑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时。
应用银行、经纪及保险业务须识别并核实客户及实益拥有人的身分、了解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拟议性质,并在法定触发情况出现时采取所需措施。
备存纪录要求
法律规定所需的客户身分识别文件、数据及资料,一般须在业务关系终止后保存至少五年;交易纪录亦须保存适用的五年期限。
应用机构须在法定保存期内妥善保存身分、公司及交易纪录,以便重组有关业务关系及个别交易的情况。
检查的权力
法律规定获授权人员可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金融机构的业务处所,查阅或复制纪录及文件,以确定该机构是否遵守本条例。
应用获授权的监管查察人员可进入业务处所、查阅合规纪录并制作副本,以确定机构是否履行法定的打击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责任。
违规和规避
第 5 条规定的刑事罪行要件
与 OSCO 下的洗黑钱不同,AMLO 的第 5 条针对的是违反指定客户尽职审查和备存纪录要求的行为。追究责任的具体途径取决于受监管人员、适用的要求和所证明的主观意图。
个人或实体的状况
被告必须符合管辖相关金融机构或受监管人士的法定制度。
违规情况
控方必须证明未遵守附表 2 中适用的 CDD 或备存纪录要求。
所需的心态
如果故意或罔顾后果地实施违法行为,则适用第 5 条规定的刑事责任。如果意图欺骗相关机构而实施违规行为,则适用更严重的等级。
监管机构
一个法定框架下的特定行业监管
四个主要机构负责监管金融机构和 AMLO 规定的特定注册部门。指定专业也须遵守适用于各自行业的监管安排和专业规则。
法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