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於1993年制定,遠早於智能電話、雲端網絡及應用程式普及。該條把為四項指明目的之一而取用電腦訂為罪行,即意圖犯罪、不誠實地意圖欺騙、目的在於不誠實地獲益,或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
二十多年來,第161條素有香港檢控人員的「瑞士刀」或「包羅萬有」工具之稱。由於香港當時欠缺專門規管現代互聯網行為的法例,律政司曾把「取用電腦」一詞應用於檢控多種涉及數碼裝置的涉嫌不當行為。
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Ka Yee (2019) 22 HKCFAR 97 一案裁定,第161條不適用於僅使用自己的電腦作其他不當用途的人。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在法律上構成取用另一人的電腦,並具有條文指明的意圖。
以下是可能構成本條罪行的一些例子:
- 使用被盜憑證:使用被盜憑證登入僱主的伺服器,為不誠實獲益而取得薪酬或客戶資料。
- 冒認電郵帳戶持有人:取用他人的電郵帳戶,冒認該人並欺騙客戶。
- 干擾營運:登入競爭對手的預訂或存貨系統,意圖干擾其營運並造成損失。
- 惡意軟件:取用另一部電腦以安裝惡意軟件或協助干犯另一罪行。
法定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即屬犯罪:意圖犯罪;不誠實地意圖欺騙;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或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而不論該意圖或目的擬在取用電腦的同一場合或日後任何場合實現。
罪行元素
取用屬於另一人或由另一人控制的電腦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取用了屬於另一人或由另一人控制的電腦。被告必須在法律上進入或取用該另一部電腦;僅操作、查看、儲存資料於被告自己的智能電話或電腦,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裝置,均不足以構成此元素。證據須識別被取用的特定程式或數據、取得存取權的方法,以及有權控制該存取權的人。按照 Cheng Ka Yee(見下文)一案,被告如只使用自己的裝置而沒有取用另一人的電腦,本罪即不適用。
犯罪意念(Mens Rea)
第161條並無明文要求控方證明有關取用未獲授權。然而,控方仍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在取用電腦時具有第161(1)條所列四項特定犯罪或不誠實意圖中的至少一項:
- 意圖(a)——犯罪:被告取用電腦時意圖干犯另一罪行,例如進入公司伺服器竊取受保護資料或植入惡意軟件。
- 意圖(b)——不誠實地意圖欺騙:被告以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以誤導他人,例如登入同事的電郵帳戶,發出看似由該同事發出的訊息。
- 意圖(c)——目的在於使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被告意圖使本人或他人在金錢或其他財產方面不誠實地獲益。根據第161(2)條,獲益包括保有已有之物及取得尚未擁有之物,並可屬暫時或永久。
- 意圖(d)——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被告意圖使他人在金錢或其他財產方面不誠實地蒙受損失。損失包括未能取得本可取得之物及失去已有之物,並可屬暫時或永久。
- 請參閱本行的不誠實專頁。
終審法院重要案例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Ka Yee FACC 22/2018
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Ka Yee & 3 Others, FACC 22/2018; [2019] HKCFA 9 一案,考慮某人只使用自己的電腦而沒有取用另一人的電腦時,第161(1)(c)條是否適用。
案情
案件源於機密小學入學面試題目遭披露。答辯人使用數碼裝置(包括自己的智能電話)拍攝或處理題目,其後被指以不誠實獲益為目的而非法取用電腦,並遭控以第161(1)(c)條罪行。
終審法院裁決
終審法院一致駁回律政司司長的上訴。法院考慮第161條的文字、文意及立法目的後裁定,如某人使用自己的電腦而沒有取用另一人的電腦,第161(1)(c)條並不適用。
判決因而為「取用電腦」一詞劃定重要界線。如沒有取用另一人的電腦,僅使用自己的智能電話或電腦作出其他不當行為,並非第161(1)(c)條所禁止的行為。該判決並沒有廢除第161條;條文仍適用於其文字所涵蓋的行為,包括懷有指明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非法侵入另一部電腦。
判決的影響
該判決要求按終審法院對條文的詮釋,重新評估當時已有及待處理的第161條案件。政府在立法會答覆中表示,截至2019年4月30日,警方有八宗第161條案件尚待處理,並會按每宗案件的事實考慮第161條或其他控罪是否仍然適當。
判決亦揭示法律缺口:某些涉及使用本人裝置的有害行為未必落入其他罪行。政府其後透過《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引入特定的窺淫及私密影像罪行;法律改革委員會亦透過網絡罪行研究項目,繼續推動更廣泛的依賴電腦網絡罪行改革。
最高刑罰
- 最高監禁刑期: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