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于1993年制定,远早于智能电话、云端网络及应用程式普及。该条把为四项指明目的之一而取用电脑订为罪行,即意图犯罪、不诚实地意图欺骗、目的在于不诚实地获益,或不诚实地意图导致他人蒙受损失。
二十多年来,第161条素有香港检控人员的「瑞士刀」或「包罗万有」工具之称。由于香港当时欠缺专门规管现代互联网行为的法例,律政司曾把「取用电脑」一词应用于检控多种涉及数码装置的涉嫌不当行为。
终审法院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Ka Yee (2019) 22 HKCFAR 97 一案裁定,第161条不适用于仅使用自己的电脑作其他不当用途的人。控方必须证明被告在法律上构成取用另一人的电脑,并具有条文指明的意图。
以下是可能构成本条罪行的一些例子:
- 使用被盗凭证:使用被盗凭证登入雇主的伺服器,为不诚实获益而取得薪酬或客户资料。
- 冒认电邮帐户持有人:取用他人的电邮帐户,冒认该人并欺骗客户。
- 干扰营运:登入竞争对手的预订或存货系统,意图干扰其营运并造成损失。
- 恶意软件:取用另一部电脑以安装恶意软件或协助干犯另一罪行。
法定条文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161条——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
任何人有下述意图或目的而取用电脑,即属犯罪:意图犯罪;不诚实地意图欺骗;目的在于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或不诚实地意图导致他人蒙受损失,而不论该意图或目的拟在取用电脑的同一场合或日后任何场合实现。
罪行元素
取用属于另一人或由另一人控制的电脑
控方必须证明被告取用了属于另一人或由另一人控制的电脑。被告必须在法律上进入或取用该另一部电脑;仅操作、查看、储存资料于被告自己的智能电话或电脑,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装置,均不足以构成此元素。证据须识别被取用的特定程式或数据、取得存取权的方法,以及有权控制该存取权的人。按照 Cheng Ka Yee(见下文)一案,被告如只使用自己的装置而没有取用另一人的电脑,本罪即不适用。
犯罪意念(Mens Rea)
第161条并无明文要求控方证明有关取用未获授权。然而,控方仍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在取用电脑时具有第161(1)条所列四项特定犯罪或不诚实意图中的至少一项:
- 意图(a)——犯罪:被告取用电脑时意图干犯另一罪行,例如进入公司伺服器窃取受保护资料或植入恶意软件。
- 意图(b)——不诚实地意图欺骗:被告以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以误导他人,例如登入同事的电邮帐户,发出看似由该同事发出的讯息。
- 意图(c)——目的在于使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被告意图使本人或他人在金钱或其他财产方面不诚实地获益。根据第161(2)条,获益包括保有已有之物及取得尚未拥有之物,并可属暂时或永久。
- 意图(d)——不诚实地意图导致他人蒙受损失:被告意图使他人在金钱或其他财产方面不诚实地蒙受损失。损失包括未能取得本可取得之物及失去已有之物,并可属暂时或永久。
- 请参阅本行的不诚实专页。
终审法院重要案例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Ka Yee FACC 22/2018
终审法院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Ka Yee & 3 Others, FACC 22/2018; [2019] HKCFA 9 一案,考虑某人只使用自己的电脑而没有取用另一人的电脑时,第161(1)(c)条是否适用。
案情
案件源于机密小学入学面试题目遭披露。答辩人使用数码装置(包括自己的智能电话)拍摄或处理题目,其后被指以不诚实获益为目的而非法取用电脑,并遭控以第161(1)(c)条罪行。
终审法院裁决
终审法院一致驳回律政司司长的上诉。法院考虑第161条的文字、文意及立法目的后裁定,如某人使用自己的电脑而没有取用另一人的电脑,第161(1)(c)条并不适用。
判决因而为「取用电脑」一词划定重要界线。如没有取用另一人的电脑,仅使用自己的智能电话或电脑作出其他不当行为,并非第161(1)(c)条所禁止的行为。该判决并没有废除第161条;条文仍适用于其文字所涵盖的行为,包括怀有指明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非法侵入另一部电脑。
判决的影响
该判决要求按终审法院对条文的诠释,重新评估当时已有及待处理的第161条案件。政府在立法会答复中表示,截至2019年4月30日,警方有八宗第161条案件尚待处理,并会按每宗案件的事实考虑第161条或其他控罪是否仍然适当。
判决亦揭示法律缺口:某些涉及使用本人装置的有害行为未必落入其他罪行。政府其后透过《2021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引入特定的窥淫及私密影像罪行;法律改革委员会亦透过网络罪行研究项目,继续推动更广泛的依赖电脑网络罪行改革。
最高刑罚
- 最高监禁刑期: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