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及道路交通罪行
驾驶及道路交通罪行
管辖道路交通的主要法例为《道路交通条例》 (第374章)。该条例管辖的事宜包括危险驾驶丶酒後驾驶/酒精测试丶不小心驾驶丶超速驾驶丶发生意外时,没有履行停车或报告意外的责任 丶驾驶执照丶车辆牌照丶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和司机身份核实通知等。 其他相关条例覆盖的事宜包括扣减分数引致驾驶资格被取消丶汽车保险的相关要求丶违例泊车的定额罚款及相关传票等。许多客户在初次被捕的时候并不完全了解自己的处境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我们事务所拥有处理道路交通法例的各项事宜和进行相关辩护的丰富经验。如客户被起诉的话,聆讯大多在裁判法院进行。至於更严重的罪行,如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等,律政司很有可能申请将案件置於区域法院审理。 在初期调查的阶段,我们可以在如何处理警方协助调查的请求这方面给予你实际的法律意见;如你不幸面对有关驾驶或公路交通的检控或传票,我们可就控方证据的强弱丶适合的抗辩丶可能涉及的刑责丶讼费丶整个诉讼过程及大致所需时间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我们的律师有处理从拘捕至上庭的程序的丰富经验。本行最常处理的罪行包括:
不小心驾驶 第374章,第38(1)条 <<道路交通条例>>
任何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如无适当的谨慎及专注,或未有合理顾及其他使用该道路的人,即属不小心驾驶。不小心驾驶可涉及一时疏忽,也可是更严重的蓄意鲁莽行为。
有关更多不小心或危险驾驶的资讯, 请参阅 HKSAR v NG Siu Bun
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 第374章,第36(1)条 <<道路交通条例>>
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汽车引致他人死亡,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监禁10年。
如驾驶人驾驶汽车的方式,远逊於一个合格而谨慎的驾驶人会被期望达到的水平及对一个合格而谨慎的驾驶人而言,该人以该方式驾驶汽车会属危险,会是显然易见的,该人属危险驾驶。最高刑罚可监禁3年。
有关更多不小心或危险驾驶的资讯, 请参阅 HKSAR v NG Siu Bun
法例订明道路上驾驶人其呼气丶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不得超过以下比例—
(i) (就呼气而言)在100毫升呼气中有22微克酒精;
(ii) (就血液而言)在100毫升血液中有50毫克酒精;或
(iii) (就尿液而言)在100毫升尿液中有67毫克酒精。
如被告为初犯者,法庭可使用酌情权不作出取消驾驶资格的命令,但这权力不常被行使 。如被告不是初犯者,法庭必须作出停牌命令,而该停牌命令的时限必须等於或多於法例订明的最短停牌期(最短停牌期因测出的酒精浓度而异,但最少为两年)。法庭只能在有特别理由的情况下作出一个较短时限的命令,或不作出停牌命令。刑罚的轻重将取决於驾驶人有否在酒後驾驶时同时违犯其他驾驶条例,如不小心驾驶导致他人受伤。
有关酒後驾驶更多的资讯, 请参阅Drink-Driving and Third Party Insurance
超速驾驶的处理方法不一。就较轻微的案件而言,警方会向驾驶人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更严重的超速驾驶一般会在法庭上处理。若驾驶人的车速被证明比当时生效的速度限制超出逾每小时45公里,除非基於特别理由,法庭必须命令该人的驾驶资格被取消至少6个月。我们曾为一些被警方用雷射车速探测器测出超速而被控的客人辩护,并利用专家的意见质疑雷射车速探测器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驾驶时没有第三者风险保险 第272章,第4(1)条《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
如有任何警务人员要求任何司机出示保险证书,该司机必须出示相关证明。如该司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 ,即属违法。任何驾驶者(包括车主本人或获车主允许驾驶车辆的并他人)在没有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的情况下於道路上驾驶车辆,均属违法。 一经定罪,除非基於特别理由,法庭须命令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被取消一年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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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取消驾驶资格期间驾驶汽车 第374章,第44(1)(b) 条 <<道路交通条例>>
任何人士在驾驶资格被取消期间在道路上驾驶汽车,即属犯罪。初犯者最高可被处罚款港币10,000元丶监禁12个月及被取消驾驶资格12个月。再犯者的驾驶资格会被最消至少至少3年。
没有提供呼气样本以作化验 第374章,第39B条 <<道路交通条例>>
如发生交通意外,而在场警务人员有合理因由怀疑驾驶者体内有酒精,该警务人员可要求驾驶者提供呼气样本,以作检查呼气测试。若驾驶者无合理辩解下拒绝提供样本,即属犯罪。
没有提供样本以作酒精分析 第374章,第39C条 <<道路交通条例>>
如任何人的检查呼气测试显示在其呼气中的酒精比例超过订明限度,或如任何人不提供呼气样本以作检查呼气测试,警务人员可要求该人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以作化验。
没有停车或报告意外 第374章,第56条 <<道路交通条例>>
凡有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意外,以致另一车辆损毁或另一车辆的司机或乘客受伤, 该车辆司机有责任留在事发现场,并向警员提供事故的详情。若涉及车辆损害,司机须到最近的警署报告该意外。
要求提供车辆司机资料的通知书 第374章,第63条 <<道路交通条例>>
如警务人员怀疑有车辆司机曾犯有《道路交通条例》所订明的任何罪行,或怀疑车辆在道路上有意外发生,而司机没有向警务人员报告该意外(例如从路边摄像机拍到意外经过),警务人员可发送通知书给该车辆的登记车主,要求核实该驾驶者的身分。若车主证明他不知情,并且经合理的努力後仍未能确定在该被指控罪行或意外发生时,该车辆的司机的身分,即属免责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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