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及道路交通罪行
管轄道路交通的主要法例為《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章)。該條例管轄的事宜包括危險駕駛、酒後駕駛/酒精測試、不小心駕駛、超速駕駛、發生意外時,沒有履行停車或報告意外的責任、駕駛執照、車輛牌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和司機身份核實通知等。其他相關條例覆蓋的事宜包括扣減分數引致駕駛資格被取消、汽車保險的相關要求、違例泊車的定額罰款及相關傳票等。許多客戶在初次被捕的時候並不完全了解自己的處境和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我們事務所擁有處理道路交通法例的各項事宜和進行相關辯護的豐富經驗。如客戶被起訴的話,大多需要「上庭」,即聆訊會在裁判法院進行;至於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更嚴重的刑事罪行,律政司很有可能申請將案件置於區域法院審理。在初期調查的階段,我們可以在如何處理警方協助調查的請求這方面,給予你實際的法律意見;如你不幸面對有關駕駛或公路交通的檢控或傳票,我們可就控方證據的強弱、適合的抗辯、可能涉及的刑責、訟費、整個訴訟過程及大致所需時間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以下是本行最常處理的罪行包括:
不小心駕駛 第374章,第38(1)條 <<道路交通條例>>
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不小心駕駛。不小心駕駛可涉及一時疏忽,也可是更嚴重的蓄意魯莽行為。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第374章,第36(1)條 <<道路交通條例>>
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引致他人死亡,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監禁10年。
危險駕駛 第374章,第36(1)條 <<道路交通條例>>
如駕駛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該人屬危險駕駛。如初犯危險駕駛,司機會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6個月,而最高刑罰則為可監禁3年。
酒後駕駛 第374章,第39條 <<道路交通條例>>
法例訂明道路上駕駛人其呼氣、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不得超過以下比例—
(i) (就呼氣而言)在100毫升呼氣中有22微克酒精; (ii) (就血液而言)在100毫升血液中有50毫克酒精;或 (iii) (就尿液而言)在100毫升尿液中有67毫克酒精。
如被告為初犯者,法庭可使用酌情權不作出取消駕駛資格的命令,但這權力不常被行使。如被告不是初犯者,法庭必須作出停牌命令,而該停牌命令時限必須等於或多於法例訂明的最短停牌期(當中最短停牌期因測出的酒精濃度而異,但最少為兩年)。法庭只能在有特別理由的情況下作出一個較短時限的命令,或不作出停牌命令。刑罰的輕重將取決於駕駛人有否在酒後駕駛時同時違犯其他駕駛條例,如不小心駕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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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駕駛
超速駕駛的處理方法不一。就較輕微的案件而言,警方會向駕駛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更嚴重的超速駕駛一般會在法庭上處理。若駕駛人的車速被證明比當時生效的速度限制超出逾每小時45公里,除非基於特別理由,法庭必須命令該人的駕駛資格被取消至少6個月。我們曾為一些被警方用雷射車速探測器測出超速而被控的客人辯護,並利用專家的意見質疑雷射車速探測器數據的有效性和準確性。
駕駛時沒有第三者風險保險 第272章,第4(1)條《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
如有任何警務人員要求任何司機出示保險證書,該司機必須出示相關證明。如該司機不能出示相關證明 ,即屬違法。任何駕駛者(包括車主本人或獲車主允許駕駛車輛的其他人)在沒有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情況下於道路上駕駛車輛,均屬違法。 一經定罪,除非基於特別理由,法庭須命令駕駛人的駕駛資格被取消一年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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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汽車 第374章,第44(1)(b) 條 <<道路交通條例>>
任何人士在駕駛資格被取消期間在道路上駕駛汽車,即屬犯罪。初犯者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10,000元、監禁12個月及被取消駕駛資格12個月。再犯者的駕駛資格會被最消至少至少3年。
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以作化驗 第374章,第39B條 <<道路交通條例>>
如發生交通意外,而在場警務人員有合理因由懷疑駕駛者體內有酒精,該警務人員可要求駕駛者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若駕駛者無合理辯解下拒絕提供樣本,即屬犯罪。
沒有提供樣本以作酒精分析 第374章,第39C條 <<道路交通條例>>
如任何人的檢查呼氣測試顯示在其呼氣中的酒精比例超過訂明限度,或如任何人不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警務人員可要求該人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以作化驗。
沒有停車或報告意外 第374章,第56條 <<道路交通條例>>
凡有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意外,以致另一車輛損毀或另一車輛的司機或乘客受傷, 該車輛司機有責任留在事發現場,並向警員提供事故的詳情。若涉及車輛損害,司機須到最近的警署報告該意外。
要求提供車輛司機資料的通知書 第374章,第63條 <<道路交通條例>>
如警務人員懷疑有車輛司機曾犯有《道路交通條例》所訂明的任何罪行,或懷疑車輛在道路上有意外發生,而司機沒有向警務人員報告該意外(例如從路邊攝像機拍到意外經過),警務人員可發送通知書給該車輛的登記車主,要求核實該駕駛者的身分。若車主能夠證明他不知情,並且經合理的努力後仍未能確定在該被指控罪行或意外發生時該車輛司機的身分,即屬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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